關于《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出嫁女必須遷出原戶籍地嗎?為什么?
如今的戶口制度,沒有這一強性的規定,農村夫妻結婚后,女方可以到男方家落戶,男方也可以到女方家落戶,這是自愿的原則。一個社會的根本制度,不能因為農村集體產權改革,就說變就變。在我們國家,農村的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待遇,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剝奪這種權利。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就是把每個農村村里管轄內所有的“三資”,包括資金、資產、資源這“三資”,全部清查登記。其目的就是,通過清產核資,將這部分資金、資產、資源進一步管理起來,活化起來,防止流失,創造效益。
農村的清產核資結束以后,將進行折股到人。為了股權分配公平合理,農村的人口就要進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認,被確認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才有權利享受這個股權,有了股權,才能享受今后的收益分紅。正是因為如此,在個別農村就出現了歧視出嫁女的傾向,認為出嫁女已經結婚,戶口就該遷到婆家去,就不該享受本村的利益。
農村的婦女結婚后,戶口到底該不該遷走?按照以的老規矩,出嫁女是潑出去的水,戶口就必須遷出。現在已經沒有這個說法了,哪個地方的經濟條件好,人家就選擇在哪個地方。男方選擇到女方落戶的,也已經成為正常。像這種情況,在確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也都被視為正常現象。所以,那種認為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出嫁女必須把戶口遷除的做法,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