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告他見死不救罪嗎?
這個問題挺敏感,也挺尖銳。對一個業余作者來說,我愿意參加討論,也是自我挑戰。
一,醫院啥罪沒有,無罪。
我翻了《刑法》第六章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從第三百三十條至三百三十七條,有非法行醫罪,沒有醫院見死不救罪。
接著翻看第九章瀆職罪,醫院是不是瀆職罪主體呢?讓我們看一下第三百九十七條至四百一十九條,在這二十三條中具體列舉了瀆職罪的主體: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司法工作人員,3.仲裁人員,4.行政執法人員,5.稅務機關工作人員,6.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7.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8.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9.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10.海關工作人員,11.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工作人員,12.動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人員,1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4.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5.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6.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7.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18.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醫院不是瀆職罪的主體。
沒有醫院見死不救,追究瀆職罪的條款。你問醫院該當何罪?啥罪沒犯,無罪。
二,醫院負有法定救助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條,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我認為警察,消防救援人員,醫護人員,急救人員等根據法定的職責分工,在執行職務工作中負有法定救助義務,對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應當及時施救。
如果確有證據,醫院對患者不履行救助義務的,要承擔侵權責任。
三,醫院根據不同情況及時施救。
不用說私立醫院,就是公立醫院早已不是純事業單位。
早在20幾年前公立醫院進行改革,推行市場化,淡化了公益性,政府財政撥款減少,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
以科室為基本核算單位,醫護人員工資,津貼,獎金,大部分靠搞創收。并嚴格規定,先掛號后看病,先交錢后取藥,先付款再手術。
不準賒帳,不準欠費。與醫護人員的責任制考核掛鉤。
正常情況下,沒錢別去醫院看病,這是沒辦法的。
但以下各類人員醫院必須及時施救:
1.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車輛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司機未參加責任強制險的,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
2.對持有各類醫保卡并辦了相應手續的患者。
3.對民政部門或紅十字會,慈善機構送來的需要大病救助的。
四,醫院不是慈善機構。無任何醫保證件又無錢的急救病人,他們不依靠自己家人,不向民政部門申請,醫院也是愛莫能助,無能為力,這不是見死不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