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情首要看你的身份,身份不同對你是否違法會有影響;其次要看對方的目的,目的不同對你是否違法也會有影響。當你擁有合適的身份,且對方收購彩票目的單純的時候,你是有可能不違法的。

一、因為身份不同有的違法嫌疑可以規避
彩票中500萬后必須交稅,是否交稅決定了你這筆錢是否屬于合法收入,如果不交稅卻擁有巨額資金,就可能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但因為你身份不同又決定了是否會涉嫌這個罪名。
1、國家公職人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公職人員。如果你是非國家公家公職人員,則不會觸犯這個罪名。
這就意味著,如果你是國家公職人員,中獎后一定要用自己的名義納稅,并且保存好納稅憑證,這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怕查,一定不能貪圖小利出售彩票避稅。
2、非國家公職人員。如果你是非國家公職人員,那么倒不必有這塊的擔心,即便沒有納稅憑證,也不會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這個罪名,因為主體不對。
雖然如此,也并不意味著非國家公職人員就可以出售中獎彩票,因為這還要看對方的目的。

二、購買彩票目的不同決定你是否違法
收購中獎彩票的目的,一般不外乎以下幾種,這些目的有的是單純的,并不違法;有的則是復雜的,確實會違法。
1、炫耀
貧窮限制了我的想象。雖然我不會這么干,但不排除有錢人有的會為了充個面子,高價收購中獎彩票,只為了炫耀一下自己的運氣,或者是當做一個幸運的禮物送人。比如劉德華主演的電影《與龍共舞》中,就有類似的情節,雖然不是直接買中獎彩票,但也是全包所有組合、中獎了也賠錢的那種。
這種目的比較單純,買賣雙方都不會涉及違法。
2、行賄
因為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任何人持中獎彩票都可以領獎,在納稅后變成個人的合法收入。所以用高價收購500萬彩票,然后進行行賄是一個很隱蔽的事情。
如果是這個目的,買賣彩票的雙方都會涉嫌犯罪。
3、洗錢
同樣是因為彩票不記名、不掛失,用中獎彩票洗錢也是很隱蔽的事情。
如果是這個目的,在《最 高 人 民 法 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74次會議通過)中明確規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屬于“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也就是違法的。
切記,目的并不是看對方說,而是以實際發生的為準。

三、買賣中獎彩票存在巨大風險
雖然說當你擁有合適的身份、且對方收購彩票目的單純的時候,你是有可能不違法的,但這里依然存在有許多巨大的風險。
1、中獎彩票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小心被騙。這種顯失公平的交易,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被騙只能自己承擔損失。
2、巨額資金流動銀行監管,基本很難交易。500萬資金流動,還是個人賬戶之間,可以肯定只能通過銀行,必然會引起銀行監管,基本不可能交易,反倒會被銀行直接舉報。
3、購買者違法被抓,必然影響到出售者。如果購買者用買來的彩票行賄、洗錢,一旦被發現和抓捕,必然影響到出售者,出售者可能會全額退賠和受到更嚴厲處罰,絕對得不償失。

四、事實上很難做到買賣中獎彩票
能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基本上是對彩票不了解的人,買賣中獎彩票事實上很難做到。
1、無人知道中獎者。在中獎者領獎前,基本上是無人知道中獎者是誰的。彩票機構也只能知道中獎彩票的信息,但并不知道這張中獎彩票在誰手里,所以中獎者信息這個階段泄露幾乎是不可能的。
有些人長期守號可能銷售員或者彩友都知道號碼,但他們也只能猜測是你買的,如果你矢口否認自己當期沒買,他們也不敢肯定。
2、在兌獎窗口買賣彩票,彩票機構一定會介入。唯一能夠知道中獎者是誰的機會,就是中獎者去彩票機構的兌獎窗口辦理領獎手續,但這時必然會有彩票機構的工作人員,如果發現有人買賣中獎彩票,必然會介入和打擊,不會坐視違法犯罪,否則也屬于違法犯罪。
3、中大獎者高度的自我保護意識。中大獎者都會有高度的自我保護意識,一般不會把中獎彩票給別人的,中獎后交稅都是很開心的,不會因為想要逃稅而答應出售彩票,畢竟誰都知道這個很危險。

所以,綜上所述,買賣中獎彩票這種事不要干,不違法也很有可能是騙局。中獎是好運氣,別讓貪心把好運氣變成囹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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