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中,債權人只要在判決書從生效之日起,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就會受理。如超過2年,申請執行,對方無異議,也可申請執行,對方有異議,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執行是指法院的執行機構(執行局) 按照法定規定的程序,對生效的的訴訟文書中確定義務人有給付金錢后財物,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

一、判決書從生效之日起,2年內申請強制執行為好。
1、申請執行的條件。
(1)判決書已經生效。一審判決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的或二審判決書。
(2)申請人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不一定是原告。
(3)當事人在法定期限(2 年) 內提出申請,法院會受理申請,執行才能啟動。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法也會受理申請,但被執行人提出異議的 ,法院審查后異議成立,裁定不予執行。該2 年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執行。

什么叫執行中止、中斷?請看案例:
1、2014年,東莞A公司與B公司債務糾紛案,法院判決B公司在20日還本付息共20萬給A公司。法院判決書生效日為2015年2月5日,A公司在2017年2月5日前申請執行,法院就會受理申請,2月6日,A申請執行的話,法院也會受理,B公司沒有異議,可以執行,B公司有異議,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2、2014年,東莞A公司與B公司債務糾紛案,法院判決B公司在20日還本付息共20萬給A公司。A公司在2016年8月1日,公司高管全體到國外參加會議,在會議期間,發生車禍,在醫院治療1個月。那么A公司的申請執行的時效就中止,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繼續計算。A公司的執行時效從2016年9月1日,6個月內申請,還算在2年內。這就叫執行中止。

3、、2014年,東莞A公司與B公司債務糾紛案,法院判決B公司在20日還本付息共20萬給A公司。2016年9月1日,AB兩公司,達成和解,B貴公司承諾5月內還清所有債務。8個月后,B公司,分文未還,那么A公司的申請執行時效從2017年9月2日的2年內。這就執行的時效中斷。
二、執行中斷的條件
1、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申請人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東莞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執行終結的條件:
1、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2、申請人撤銷申請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被執行人(公民) 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又無收入來源,喪失勞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