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職工宿舍的公共廁所里,一名女工被殺死。
警方認定18歲的報案人呼格吉勒圖是殺人兇手,并逮捕了呼格吉勒圖。5月23日,法院判處18歲的報案人呼格吉勒圖死刑。呼格吉勒圖不服,提出上訴。
6月5日,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死時,生命定格在十八歲!!十八歲呀!多美多燦爛的年華!
2005年10月23日,強奸犯趙志紅承認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紡廠家屬宿舍的公共廁所里殺死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法院再審呼格吉勒圖殺人案。12月15日,法院宣判呼格吉勒圖無罪并啟動國家賠償。
只是,呼格吉勒圖再也無法出現在人間!!
1994年4月28日,湖北京山縣佘祥林因涉嫌殺害妻子張在玉,被判處死刑。后經行政區劃變更,佘祥林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被關押將近11年后,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老家。至此,案情峰回路轉并大白天下。
佘祥林無罪釋放!!!!!
1999年5月9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的趙作海因涉嫌故意殺害同村人趙振晌被刑事拘留,并于2002年12月5日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奇怪的事情出現了!!2010年4月30日,被趙作海“殺害”的死人趙振晌“復活”又回到家鄉的村里,把人們嚇了一跳!經仔細鑒定,確實是趙振晌。
結果是:趙作海無罪釋放。
江西進賢縣的張玉環,從1993年10月27日被羈押開始,被關了將近27年后,于2020年8月4日無罪釋放……
“疑罪從無”的司法制度,是法治的巨大進步。
疑罪從無,與偵破案件是沒有關系的。
一,疑罪從無能最大程度上防止出現一些荒唐的冤假錯案。換句話說,就是為了防止辦案人員非法辦案。
如果按照有罪推定原則來辦案,那么,就會出現為了破案而故意設置證據,甚至于栽贓陷害被害人。還會出現極個別的辦案人員與人設計計謀而故意讓受害人掉入陷阱中而坐牢。
在上述幾個經典案例中,辦案人員只是為了破案而破案,對犯罪證據鏈的合理邏輯性是否合理,都是人為推定的,并且重口供(刑訊逼供)輕證據,這樣的辦案,與羅織罪名有什么區別呢?相反,這還是讓人感到相當可怕和毛骨悚然的。
二,疑罪從無,是為了有效排除辦案人員在偵破過程以非法手段去獲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
事實上,疑罪從無是為了讓辦案人員合法辦案。
疑罪從無與破案沒有必然的聯系。
犯罪人員在違法犯罪時,總能留下犯罪證據和痕跡的,這是湮滅和毀滅不了的。所以,犯罪人員留下的真實犯罪痕跡,這才是真正的犯罪證據鏈中的重要犯罪事實的佐證。
三,疑罪從無是在講犯罪證據的全鏈結性,而破案卻是一個收集犯罪嫌疑人證據的過程。這兩個的概念完全不一樣。
疑罪從無表現在對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是看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證據是否具有關聯性,是不是一個完整的鏈條閉合環。
從破案,是辦案人員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的全收集。
破案,隨著“天網”的全方位布控,一個犯罪之人,在實時監控下的犯罪行為,這是無法更改的,也是抵賴不了的。
簡單說,破案是一個動的過程,而疑罪從無,是一個辯別排除的過程,這完全不搭界。這就像打P一樣,你張不張大腿,屁還是會打出來。
結語:疑罪從無是破案的后續。也就是說,偵破案件在前,而證明這個案件的當事人是否犯罪、是否有罪,這才是“疑罪從無”所要再加以甄別的。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疑罪從無”是為了讓辦案者把一個案子辦成一個經得起歷史檢驗的案子,俗稱“鐵案”。
疑罪從無與破案完全沒有關系!但疑罪從無能保證為案的高質量性!
疑罪從無,法治社會的巨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