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很簡單,要還。
第一,只要借款方真實存在,都要還
首先這個問題的前提條件是,p2p平臺存在真實的借款方。 這說明平臺并沒有全部通過虛構項目、資產、借款方來進行自融,平臺的借款方是真實的或者部分是真實的。
但是,借款方真實,就意味著不是非法集資嗎?并不是。
因為平臺如果通過債權轉讓、超級債權人模式進行運作,也很容易備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警方立案查封。
這類案件中,借款人真實,債權人真實,平臺也真實存在,但是,因為平臺拆分錯配債權,可能導致資金池模式存在,從而涉嫌非法集資。
第二,如果借款方要還債,向哪里還?
這里一般的操作,各地辦案機關并不一樣,屬于非法集資案件的新領域。有的地方會要求借款人返還到約定的還款賬戶(這個賬戶一般是平臺設立的統一的資金池賬戶),很多地方經偵在凍結涉案賬戶時,會要求銀行采用“只準進錢,不準出錢”的凍結模式,目的就是給借款人留一個還款渠道。
有地方的經偵,會另外開設一個統一的資金池賬戶,所有的資金進入這個賬戶。
對于出借人,這兩種方法的結果就是,資金最終會根據出借人的投入金額按比例兌付。
當然,實踐中,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平臺既沒有自融,也沒有資金池,或者部分項目沒有資金池,出借人和借款人都真實,且都是走第三方子賬戶存款,平臺根本接觸不到資金,這種案件中,平臺如果因為其他問題被以非法集資立案,這部分不涉案的資金,就可能會原路返還給出借人,而不是按比例退,比如投之家案,就是成功典范。
第三,誰來追債?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借款人既然借了錢,平臺倒了,他們也應該還錢給平臺或者最終債權人。但是,平臺被立案后,投資人,出借人,無法通過法院民事起訴,因為這個案件法院多數不會立案(但也有有少數地方法院立案)。
所以,追索還款的責任落在了辦案機關。這既是權利,也是其義務,因為從定性來看,一旦平臺備辦案機關以涉嫌非法吸存立案,涉案資金池走出的資金給到借款方,警方就有追繳涉案資金的責任,借款人如果惡意不配合,逃廢債,可能涉嫌的犯罪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作者:曾杰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非法集資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