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個問題是什么意思呢,你已經提出辭職了,也就是已經遞交了辭職報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辭職只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也就是你遞交了書面辭職報告,最長在一個月之后就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辦理離職手續。
你在遞交辭職報告后,用人單位與你補簽勞動合同,不知道你補簽了沒有,如果沒有補簽,那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入職一個月以上一年內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給予勞動者雙倍的工資賠償,一年內你上了幾個月的班就需再給你幾個月的工資。
如果是超過了一年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要求立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你是入職超過一年后再辭職,只能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如果你已經補簽了勞動合同,那是白紙黑字,不能再去推翻,因為你的簽字日期肯定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你的工資是私人帳戶轉的,那就是說你是想用工資發放記錄來證明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那就是說你沒有補簽勞動合同,或者說補簽的時間不對,你還是再扯一扯。
證明勞動關系除了工資發放記錄外,還有社保記錄、考勤記錄、入職登記表、工作證、工作記錄等等證據來證明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你這個如果一直是一個帳戶在向你發工資,再加上別的證據,證明你的勞動關系并不難。
關鍵是你現在想去勞動仲裁,有什么樣的主張,主張加班費、主張補繳社保、還是主張來足額發放工資。
就是用人單位補簽了勞動合同,如果你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未繳社保、未付加班費、未按時足額發工資,你都可以以此理由辭職,要求用人單位補發補繳,并要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你想仲裁,就得有仲裁主張,并有證據支持你的主張,如果合同未補簽,就以未簽勞動合同主張權益,如果想證明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就去尋找相應的證據,包括同事的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