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前的城鎮職工沒有交社保,為什么還能領取退休金?
這個問題提得極不嚴謹,極不準確,極不人道。
92年前參加工作并在92年前退休的城鎮職工,領取的退休金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92年前由原單位發退休金,他們退休后領取的是退休金不是養老金。但他們領的退休金是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給的,不是財政撥款,也不是社保部門發的。直白一點,是他們在職時創造的企業積累(剩余價值)以及本企業全體在職職工繼續創造的價值中支付的。當年退休人員與在職職工一樣,由單位列冊發退休金,所以,他們當時又稱為退休工資(此說法不準確)。
第二階段,92年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初期,仍可以說,退休人員領的養老金還是來源于原企業。社保所以(當時社保經辦部門叫勞動社會事業保險所)以收代發,收發相等時只是賬面走一個過程。單位應交多于社保應發時,可只交差額。應收不低發時,社保有退還拔付。單位不交社保,社保也不劃付退休人員養老金,所以,有不困難企業拖欠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人社部2001年發出通知,要求各地退休人員養老金實行社化發放,直至2005年基本實現全部實行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才與原單位脫勾,退休人員領取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養老金。
退休金是退休人員在職創造價值的積累,以后是本企業職工創造的價值,為什么退休人員不能領取退休金?領取退休金是國家法律賦予退休職工的權利。
92年前參加工作,92年以后退休的職工領取的是由職工個人和其所在單位依法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他們92之前向財政交稅,國有企業利潤也是政府的,他們當年給政府創造的利潤比以后交的養老保險還要多,難道他們退休后就不能領取養老金?!
92年前的城鎮職工(92年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都沒有交社保?92年之前,企業不向政府交稅,交利潤,在80年代中期不少企業已開始試行實行養老保險統籌,全民所有制合同工都要繳納養老保險,怎么能說92年前的城鎮職沒有交過社保呢?
92前退休的職工,也許有的沒有交過現在意義上的養老保險,但如上面所說,他們給政府和社會交了稅收和利潤。鑒于此,《社保法》第十三條規定,國有企業職工視同繳費期間應繳納的社保費由政府承擔。是因為他們之前上繳了利潤,職工除了工資和有限的福利,賺了的錢都交給政府了,政府為他們那段工作時間的社保買單是合法、合理的。由此可知,92年前的城鎮職工也是交了社保的,他們領養老金也是全理合法的,根不存“還能領取退休金”問題。
不要忘了,喝水不忘挖井人的道理,中國的經濟建設有今天,是因為有92前這幾代老工人打下的堅實基礎。他們當年創造的價值與他們的收入是不成比例的。當年計劃經濟,國家為了籌集更多的資金搞基礎建設,發展經濟,采取低分配,高積累的經濟手段,工人們每月領取十幾元,幾十元微薄的工資,無怨無悔地為國家工作,創造的大部分價值都貢獻給了國家和社會,全社會都受益。他們當中不少人已做古了,部分健在的享受養老金待遇,是法律規定給他們應得的待遇,怎么會有“他們還能領取退休金”的說法呢,這不是缺乏人道嗎?難道他們只有創造經濟成果義務,而沒有享受經濟成果的權利?!須知,92年前的成鎮職工領退休金(養老金),他們不是白食先生,他們是為國家做了貢獻的幾代人,他們做的錢進了國庫,全社會共享。
我們年輕人不應該拿老一輩老職工領養老金來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