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已經死亡可家屬沒有申報導致又多開了兩個月的工資,現在如何退還?這種現象在日常生活應該還是比較多的,但是作為公民,還是應該及時進行死亡申報,你能認識到這個問題,要想辦法退還,總體上還是應該給予點贊的。
退休職工死亡后,家屬應在死者死亡后的一個月內及時向社保部門申報,但是由于忙于死者身后事,忘記了也是正常的,在兩個月內及時申報還是沒有問題的,至于多領的兩個月的養老金,只要家屬及時申報了,可在死亡待遇中來扣除。凡是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后因病或是其它原因死亡后,按照社保法的規定,依法享受死亡待遇。死亡待遇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個人賬戶沒有領完的部分。我們在計算退休人員養老金時,是根據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來計算的,然后按照退休年齡計算出一個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領取月數。比如男性60歲辦理退休,領取月數為139個月,女性55周歲退休領取月數為170個月,50歲退休領取月數為195個月。如果退休人員相對應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沒有領取完相對應的月數而去世的,余下月數的個人賬戶里的錢是要退還給家屬或是法定繼承人的,如果領取完以后還健在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由統籌賬戶來支付,死亡后家屬就沒有錢可退。
第二部分是喪葬補助金。對于喪葬補助金全國各地的規定是不統一的,但是有一點是相同的,如果喪葬補助金高,那么撫恤金就會低。重慶市規定標準為每人2000元。如果是火化的還要高一點,土葬的要適當扣除。
第三部分是家屬的撫恤金。這部分是和繳費年限掛鉤的,繳費年限越長的,撫恤金就會越高,最高的可以領取相當于15個月的養老金。
辦理死亡待遇時,需要提供死亡證明,戶籍注銷證明、火化證明和村民委員會或是社區關于與死者生前關系的證明等文書,到死者參保地和退休地的社保部門申請辦理,在辦理時,社保部門會根據死者生前養老金的發放情況進行核算,對于像你這種多領了兩個月的,將在死亡待遇費用中扣除。
綜上所述,退休人員死亡后,應當及時向退休地的社保部門進行聯系申報死亡人員情況,沒有及時申報導致多領兩個月養老金,屬于情節比較輕微的情況,一般不會追究死者家屬的責任,多領的兩個月的養老金也不用退還,在辦理死亡待遇時,在死亡待遇經費中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