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能怎么辦?事情已經到了這種地步,讓警察來處理他吧。
單位領導就可以穎指氣使,隨便打人嗎?你這是做了許多人別人想做而不敢做的事。
下面就來談一下接下來你該怎么辦?
既然已經報警了,那么你與領導就已經撕破臉皮了,其實在他伸手打你的那一刻,你們之間就已經撕破臉皮了。
那就沒有必要給他留情面了,這是前提。
接下來你要做的是,不接受調解,要求公安機關依法對他進行處罰。
他會得到什么樣的處罰呢?
這要視你所受到的傷情而定!
從你的診斷上來看,你受到的傷應該屬于輕微傷。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你的領導很有可能會被處以5日以上拘留。
另外,你的看病費用,他也得賠償。如果不賠償,你可以對他進行起訴。
同時注意到你說警方已經“立案”?
這個表述應該是不正確的,“立案”通常代表了刑事案件。
而你這個案件如果沒有其它情形的話,是構不成刑事案件的,只能構成治安案件,治安案件應該叫做“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