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會呈送呈送檢察院,申請逮捕嫌疑人。檢察院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如果檢察院不批準,公安局一般會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同時開出釋放證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著。
這兩個證明,就是下面的樣子:
也就是說,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準逮捕嫌疑人,有一套嚴格的審查程序,審查的部門一般是偵查監督科(處),內容,就是審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點: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因為如果出現錯抓錯捕,檢察院作為批捕的機關,可能就要承擔錯案追究的責任,而在批捕之前,辦錯案抓錯人的責任在公安這邊,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檢察院錯案責任的分水嶺。有些地方會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為公安辦案人員的考核指標,即如果公安刑拘了當事人,檢察院卻沒有批捕,公安辦案人員可能承擔一定的內部追責,比如績效、工資待遇,個人晉升等。
所以,檢察院一旦把當事人批捕,說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關的犯罪事實證據檢察院已經掌握,檢察院才會作出批捕的決定,否則他們不會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還愣頭青似的申請取保候審,等于要檢察院打自己的臉。
所以,申請取保的最佳時機是什么時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間,也就是在檢察院批捕前,這時如果提交專業的書面辯護意見(注意是辯護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請書),在檢察院審查批捕時,會和辦案民警的呈捕意見一起送到檢察院面前,這樣,會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機率,效果遠比檢察院批捕后申請強。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沒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種暫時的羈押措施,隨著案件的發展,如果出現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辯護點和證據,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就是申請變更嫌疑人的羈押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