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基本上說明公司HR對于勞動法律只是一知半解,完全不清楚到底訴訟這件事,會給公司帶來多大的損失。
HR只是在自以為是,做好了即使官司輸了,大不了幫你補上的打算。存心不想讓你拿錢拿的順心。從員工的角度來講:
先和HR或公司更高管理層談判,告訴他們不搭理你,任由你去投訴、舉報的后果。
相應的后果,足以讓公司層快速決策,給你補繳社保和公積金。
社會上有一些HR,對于勞動法律一知半解,只是想當然的認為:
但是,從過往實際司法實踐,尤其是現(xiàn)在社保入稅政策實施以來,被某一員工舉報投訴,帶來的損失將遠遠超出企業(yè)HR的想象:
第一,一個員工的漏繳,通常會讓執(zhí)法機構對其他員工是否足額繳納產生懷疑,從而要求對所有員工的繳納基數(shù)進行稽查。
尤其是公司與稽查機構“關系”一般的情況下,正好借此機會正常稽查企業(yè),屬于正常現(xiàn)象。
大部分企業(yè)不太會出現(xiàn)正好一個員工未繳納的情況,一旦被集體稽查,就會面臨要補繳所有員工的社保和公積金部分。本來一個員工可能只需要補繳個二、三千,但是全面稽查就要補繳幾萬甚至幾十萬,而且還要面臨罰款、納入稽查機構黑名單的風險。
對于企業(yè)來講,這一個員工一旦把事情鬧大了,補繳可能的不只是該名員工的金額,而是全部金額。
第二,對于社保入稅政策已經開始實施的地區(qū),此類行為一旦引起稅務機關的懷疑,就會開始帶來更可怕的后果。
對于國家來講,公積金、社保損害的主要是勞動者利益,國家相當于是司法保護機構,很多時候執(zhí)法還沒有那么嚴格。
但是一旦因為社保公積金繳納問題,對于公司的財務賬目產生懷疑,認為公司有意在“做假賬”、“偷稅漏稅”,那么沒有幾個月的功夫,是不要想著能過關的。
尤其是社保公積金都不繳納的企業(yè),很多時候,財務賬務也極其混亂,說不清楚的財務賬務數(shù)不勝數(shù)。
總而言之,當勞動者能夠明白這些背后的法律知識,并且以此作為談判籌碼告知企業(yè)承擔的風險的時候,絕大部分企業(yè)的HR、管理層都不會因為需要補繳某一個員工的社保部分,而冒著可能遭受更大損失的風險。
假設真的遇到一個“愣頭青”,鐵了心不給補繳了,那么帶好證據(jù)直接去相關經辦機構投訴,尋求解決即可
一般情況下,帶著勞動合同、工資流水、拉取的繳納記錄情況,到相應的經辦機構直接投訴,要求執(zhí)法機構責令企業(yè)限期補繳個人公積金和社保部分即可。
公積金的補繳就去公積金管理中心,社保的部分就去當?shù)厣绫Ec勞動保障局。
相應的法律依據(jù)如下,供參考: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 十三條 規(guī)定:“繳費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如果相應機構不受理怎么辦?
在目前的司法背景下,公積金機構、社保機構和仲裁機構實際上是沒有執(zhí)法權的,無法強制要求企業(yè)必須執(zhí)行。
但是勞動監(jiān)察機構和法院是有強制執(zhí)法權的,所以因為地方政策、政府官員不作為等導致在各類事業(yè)單位沒有得到支持,不妨去勞動監(jiān)察和法院尋求幫助,不用輕易放棄。
在目前勞動法律法規(guī)不斷從嚴的大背景下,這種證據(jù)確鑿、性質惡劣的不繳納行為,無論去哪個執(zhí)法機構需求幫助,都會得到快速響應和解決。
額外多討論一點:關于社保和公積金,是不是真的只能追訴2年?
在勞動法律法規(guī)體系里,無論是尋求勞動權益的仲裁支持,還是監(jiān)察機構的執(zhí)法追溯,一般確實有2年的追溯期的說法(除了拖欠工資),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過了2年的追訴期,很多司法機構就不再支持。
在實際司法實踐過程中,涉及到社保追繳等期限的訴求,也有法院判決案例支持不限期限,甚至在部分地區(qū),日常實踐過程中也有支持不限追訴期限的操作。
以“(2017)粵71行終193號”類似一起訴訟案例的行政判決書來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網絡搜索),法院二審裁決:認為將勞動監(jiān)察執(zhí)法中的追訴期2年,等同于責令補繳年限僅為2年的概念,是不合法律法規(guī)的,并最終裁定補繳年限不受2年的限制。
在裁決書中有這樣一段話,值得回味:
社會保險是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yè)等社會風險,強制社會多數(shù)成員參加的社會保障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均對有關社會保險的補繳、催繳未設定期限限制;
…………
本院認同實際處理中“社會保險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稽核),沒有期限規(guī)定,不屬于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查處”的多數(shù)做法。
結語
作為勞動者,多懂點法律,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限。
遇到類似不繳納或少繳納社保、公積金的現(xiàn)象,本著節(jié)省精力時間的想法,可以先和企業(yè)方闡明利害關系,迫使企業(yè)合理補繳。
如果企業(yè)“冥頑不靈”,大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限,給不良企業(yè)一個沉重的教訓。
我是子佳看職場 ,大型集團HR總經理,聚焦求職面試、加薪晉級、人際關系、勞資糾紛,關注我,我們一起職場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