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販子進村,拐賣兒童,天理不容,人神共憤!人販子最讓人痛心不已,拐賣兒童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本應人人得而誅之,你認為呢?
人販子進村偷小孩,幸虧被村民發現,否則又釀成了一個重大的悲劇。人販子進村偷小孩,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被村民抓住以后,應該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村民沒有處理人販子的權力。
人販子進村偷小孩,事實確定,證據確鑿,應該受到什么懲罰?
人販子拐賣小孩的確對孩子的父母打擊非常的大,甚至毀了一個家庭,造成一個家庭支離破碎,有的甚至家破人亡。
最典型的一個社會宣傳效應的節目,而且也是大型的公益節目,那就是央視的《等待》,相信大部分人都看過這個節目,而且被節目當中尋親的人的故事,感動得淚流滿面。
說句實在的,我是一個心腸比較軟的人,或者叫多愁善感的人,每次看到那些尋親的悲慘故事,尤其被人販子拐賣的兒童最后折磨的沒有人樣,淚流滿面,心痛不已。
那些尋找被人販子拐賣走的兒童的家人,他們幾十年如一日,省吃儉用,甚至一輩子都在尋親的路上。只是為了心中的那份自責,或者是為了孩子回家團圓。凄涼與孤獨,渴望與無奈,一次次的希望,又一次次的磨滅,能成功的有幾人?
所以對于人販子必須進行嚴懲,可以說是人人得而誅之不為過,這才以解民恨。但現實我們是講法律的國家,是一個法治的社會,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我國現在的法律對人販子,加強了嚴懲的制裁措施。根據《刑法》第240條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可見我國打擊人販子的力度,讓人販子為其犯罪付出應有的代價。其實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必須讓人犯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不能夠讓人販子有可乘之機,讓他們知道拐賣兒童是社會所不允許的,是天理所不容的,是人神共憤的犯罪行為。
對于人販子進群偷小孩后,被眾村民抓獲,如何處理最好呢?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村民無權處理,人販子必須及時的報警,或者是把小偷扭送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人員進行處理。否則,對人販子私自施行體罰,甚至暴打人販子。這是違法的事情,相應的一部分人會受到處罰的。
人販子進村后被眾村民所抓,村民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送至公安機關處置。村民無權處理,更不能暴打人販子,造成人身傷害,更不能夠打死。
人販子進村偷小孩,被眾村民抓住,打斷手腳,村民將受到什么責任?
根據一些律師,或者法官的概念行為,認為村民吳前處理人販子,把人販子的手腳打斷,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或許法不責眾,但是必須有一部分人會受到相應的處理。盡管人販子犯罪在前,但人販子已經束手就擒,必須交給有審判權的相關部門進行處理,讓人販子得到應有的處罰。
似乎顯得律師或者法官非常的公正公平,但對于村民而言,似乎就合法不合情不合理。畢竟是村民的孩子涉及到個人利益,而對于法官和律師只是從法律的層面來處理,公事公辦,一碼歸一碼的事情,不夾帶個人的恩怨。現實情況只有你去細品。
村民把人販子手腳打斷,必須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只是對人販子實施的相關的傷害行為的村民進行處罰。也就是對當時沖動的村民造成人販子身體傷害的進行處罰,并不是所有參加的村民都受到處罰。
處罰的依據是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或許眾村民抱著僥幸的心理認為,是眾多村民參加把人販子手腳給打斷的,責任沒有辦法劃分責任,將以法不責眾,蒙混過關。這種可能性不存在,畢竟是一種犯法的行為,而且人販子的手腳已經被打斷。這已構成了故意傷害罪。
不管村民是出于義憤填膺,還是出于對人販子的憤恨之情,但是在人販子被抓獲以后,不能莽撞行事,沖動行事,要理智的處理。
公安機關會對人販子被打斷手腳,這一個事件進行調查,查明致傷人販子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并且會對人販子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最后實行定罪處理。
對于構成“輕傷“或是“重傷“,毆打人販子的村民,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官在量刑方面會酌情的從輕處罰,畢竟人販子犯罪在先,而且是一個社會非常惡劣的,影響效果極壞的犯罪行為。
我舉一個事實的案例,可悲可嘆又可恨!
我有一個親戚,他長得不是特別衰,而且家里又比較貧窮,最后找了南方的一個女子結婚。
在八九十年代,南方山區的家庭相對比較貧窮,好多女孩愿意嫁給北方人。所以我的親戚通過不正當的渠道,找到了南方的一個媳婦。
這個女子與親戚結婚以后,真心實意的過日子。但是這位女子為了改變家庭的現狀,不安分守己,挖空心思的尋找發財的路子。
由于親戚的媳婦,曾經也是被拐賣的人口,盡管對人販子非常的憤恨,但還是渴望自己發財。畢竟她比較熟悉販賣人口發橫財快,這一個渠道的內幕。
親戚的媳婦在結婚的第6年,孩子已經能夠上學了。她就回了一趟娘家,聯系了曾經販賣她的那個人販子,主要以拐賣兒童為主。
這個南方媳婦拐賣的主要是男孩子,特別對于那些沒有男孩的家庭,那時計劃生育不允許多生,就愿意買一個男孩,作為家中傳宗接代。這也給就這些可恨的人販子,提供了拐賣人口的市場。
這個南方的媳婦經過5年的時間,直接在縣城里買了一棟樓。盡管那時候一棟樓房幾萬元,非常便宜,但是在那個時候萬元戶在村里寥寥無幾。
親戚家突然發大財了,這也引起全村人的高度重視。很多村民就到他家里巴結,漸漸的就露出了馬蹄。對于村民來說,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也沒有人指指點點或者報案。
在一次販賣親戚媳婦的人販子,來到親戚的這個村莊,是想偷走村里的一個兩歲的小男孩。當然,這次作為保護傘的是親戚的媳婦。
在偷孩子即將離開村莊的時候,被村民發現了,于是就抓住了那個人販子。然后暴打了一頓,幾乎那個人販子被打快打死了。對于村民來說可以說是大快人心。
但是后來人販子被扭送到公安機關,緊接著來的就是調查打人販子的人。最后村里兩個青年被公安機關帶走,并且判了4年有期徒刑。
主要是因為這兩個青年打的人販子最厲害,差點把人販子打死了,也許年輕人的沖動行為,也許對這種現丑陋現象的進行發泄。
當然,親戚的媳婦也被牽連了。當時到她家里面搜出了現金10多萬,而且這個媳婦還一口咬定和我親戚一起販賣人口,最后把我親戚也牽連了。
事實上我的這個親戚,根本不知道他的媳婦是人販子。因為我親戚平常是在外地打工,只有逢年過節回家。畢竟販賣人口他們的規矩是知道的人越少越好,即便是最親的人,也要做好保密。
但是親戚的媳婦害怕服刑以后,我的親戚和她離婚,拿著錢再去找老婆。從這一點可以表明,他的這個媳婦非常在乎我親戚,也非常愛他的,其實內心丑惡只有她自己知道。
對于我的親戚,畢竟犯罪事實不清楚,通過一定關系提前釋放。他的媳婦因為是跟著人販子從事違法活動,刑期為7年,現在早已經出來了。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到對于人販子被抓以后,如何處理才不違法呢?
1、要有強烈的法律意識,要懂法,守法,知法。
現在我國是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人觸犯了法律,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懲。即便有時個人認為是一種社會正能量的行為,似乎自己在為社會做一個保護他人的行為,但行為過激有可能會構成違法行為。所以要做一個懂法、守法、知法的合格公民。
2、對于違法犯罪分子,一旦抓獲以后要及時的報警,或者是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我國的刑法規定,任何人對于失去反抗的人不能處置,不能傷害其人身安全或者財產安全。特別對于故意傷害小偷,或者是人販子等行為,一旦構成輕傷以及重傷等將會負有刑事責任。
3、不義之財不要取,伸手必被捉。違法行為,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就像這些人販子,拐賣他人的孩子,造成他人家庭的悲劇發生,這是一個非常不道德的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必須進行嚴厲的監督,并進行沉重打擊,維護社會的和諧和平與安全,保護每個家庭平平安安和和睦睦。
4、讓孩子樹立牢固的自我保護意識,避免或者切斷被拐賣的渠道。
培養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說話,不要跟著陌生人走,不要吃陌生人給的東西。這一切都是那些孩子被拐賣的主要的途徑,培養孩子們的自我保護意識。一旦被拐賣,發現有逃跑的可乘之機,千萬不要放過,至少向路人發出求救信號。
寫在最后:對于人販子必須進行嚴厲打擊,而且是一個深惡痛絕的一類人群,人神共憤,天理不容的一類犯罪分子。
避免人販子販賣人口,必須取消販賣人口的銷售市場,一旦發現嚴懲不貸,讓他們傾家蕩產,家破人亡。
其市場主要有三點:一是販賣給無子女的家庭,或者是購買子女意愿強烈的家庭。目的就是為了傳宗接代,延遞香火。
二是雇用童工的一些場所或者是家庭,表面上穿著慈善的外衣,收留這些兒童,事實上卻干著非法的勾當。
三是那些傷天害理培養小偷的犯罪分子,這些人對拐賣的兒童進行殘忍的致殘折磨,要么讓做小偷,要么要飯,為他們謀取暴利。
只要人人都獻出一點愛,好好的關心每一個社會流浪的人,嚴厲打擊社會的人販子,世界將會充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