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不能夠絕對化,可能要結合具體的情景,才能做出最好的選擇。
女性面對暴力強奸犯顯然是弱勢群體,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并讓犯罪分子繩之以法,才是智慧的方法。
筆者以前曾代理過一些強奸案件,很多犯罪分子根本就沒有殺人的膽子,完全是掌握了女性膽小或者羞恥的心理,趁勢以暴力相威脅,實際上色厲內荏,大多數都是虛張聲勢,如果女性強勢反抗,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會落荒而逃,因為犯罪分子非常清楚,為了強行發生性關系,而殺害被害人,顯然是非常愚蠢的,可謂得不償失。
筆者代理一個真實案件:阿軍是一個光棍漢,酒后性欲大發,突然想起鄰村的一戶人家男人出門打工了,只有一個女人帶著二歲的兒子在家,夜晚他就帶上頭套、匕首去這戶人家,翻過院墻通過窗戶爬進臥室,然后用匕首逼迫該女子發生性關系。
女子臨危不懼,大聲急呼救命,并順勢拿起旁邊的衣服架猛擊阿軍頭部,阿軍完全沒有想到女子如此堅韌頑強,剛想上前摟住女子,被女子推翻在地,頭也磕爛流血了,因擔心驚動他人被抓獲,阿軍急忙逃跑,該女子隨即報警。
路上,阿軍越想越氣,摸著自己受傷的腦袋,很不甘心。走到一戶人家,他又翻墻入院進入臥室,看見一個女子獨自在睡覺,用匕首頂住女子的脖子,然后威脅說不要吭聲,否則殺了你。該女子生性膽小軟弱,自然完全順從,就這樣女子被阿軍強奸了。女子的軟弱助長了阿軍的囂張氣焰,次日晚上阿軍又故伎重演,再次把該女子強奸了。女子擔心阿軍報復自己,同時顧及自己的名聲,仍然沒有報警,但是她只能回到了自己娘家居住,以躲避阿軍的侵犯。
公安機關在第一起強奸(未遂)現場提取了阿軍遺留的血跡,然后在附近村鎮進行排查,很快對比上的阿軍的DNA分型,面對鐵證,阿軍如竹筒倒豆子一般將自己強奸的犯罪事實和盤托出,還主動交代了后兩起強奸事實,并說如果第二個女子大叫一聲,他就會逃跑,但是女子沒有這么做,他就得逞了。當偵查人員找到第二個女子核實的時候,該女子還否認自己被強奸,在偵查人員進行勸慰開導、批評教育后,該女子才陳述了自己被強奸的犯罪事實。
這個案件很有代表性,也很典型,被害人對待犯罪分子的不同態度,決定了結果也是不一樣的,犯罪分子看似窮兇極惡,但是內心是虛弱的,被害人奮力反抗,往往能夠讓犯罪分子知難而退、落荒而逃,自古邪不壓正,軟弱只會被欺凌,會讓犯罪分子有恃無恐,變本加厲,所以勇敢反抗是保護自己的好辦法。
但是,這不是絕對的,在有些情況下,被害人需要知難而退,學會妥協退讓,很好的保護自己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有這樣一個案件:2001年的一個夏天的晚上,阿丙酒后在村子旁邊水塘洗澡,發現一個周末從縣城回家的女高中生,阿丙就尾隨該女生至一個偏僻角落,然后一把將女孩抱住,并趁勢用一只手捂住女孩的嘴,并威脅說反抗就打死你。
這是一個十六七歲的女學生,周圍黑燈瞎火,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女生根本無力與阿丙反抗,阿丙不發泄自己的獸性,不可能放了女生。但是女生誓死不從,最后被阿丙卡住脖子強行發生性關系,后女生窒息而死。
也許女孩做的沒有什么錯,寧死不屈,誓死反抗,但是相較于自己的身體,生命顯然是更重要的,這時不妨暫時順從犯罪分子,保住自己的人身安全,生命對于每個人只有一次,所以它是彌足珍貴的,所以該妥協的時候還是要學會妥協,犯罪分子雖然會得逞一時,但是自己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讓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正義審判,最終犯罪分子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如何選擇,可能要結合不同的地點、環境、雙方力量對比等因素,總之生命是第一位的,面對犯罪分子既不能畏首畏尾、不講原則的妥協退讓,又不能不看現實情況、一味蠻干,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
以上系筆者愚見,不妥之處敬請諒解,歡迎批評指正,謝謝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