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正好看到這方面的一則消息。農村占用耕地蓋房子會被強拆嗎?農業部農村基建部有一通知:這里有一個分界線,請記住,2020年7月3號!如果在2020年7月3號之后在耕地上蓋的房子,一律拆除,自己不拆則采取強拆。如果在20年7月3號前己動工,至20年7月3號還未完成,應立即停止,等待處理,否則,比如仍繼續建造的,也要納入強拆之列。
這里就有一個在2020年7日3日以前建成的問題。通知規定不可強拆。尤其是因村里己無閑置土地供劃分宅基地,經批準建在自已承包地上的房子,或雖違規建在耕地上了,但是房主唯一住所,拆除后房主則無處居住,這兩種情況確定不得強拆。只有等到房子自然倒塌后,方可恢復耕地。
至于既然違建了,比如建在了2020年7月3日之后,是否可以通過罰款來處理?我想不妥吧,違建就是違建,交了罰款就合法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