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退休后,可否在農村流轉土地搞養殖,這個問題受幾部法律法規的制約,通常來說,只要不存在強迫流轉或者其他嚴重違規,公務員退休后不再擔任國家職務,屬于社會人,是可以在農村流轉土地搞養殖的。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承包戶口可以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后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對于受讓方,該法沒有進行過多限制,只是規定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退休后的公務員,如果有農業經營能力,是可以在農村流轉土地搞養殖的。因為養殖業本身從屬于農業,不屬于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農業農村部剛剛通過并發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對農村土地的流轉規定,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是一致的。只是對于受讓方在表述上明確為: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該辦法進一步肯定了有農業經營能力的個人可以流轉土地。
同時,該辦法規定,“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土地,禁止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禁止閑置、荒蕪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根據此規定,除了基本農田以外,退休后的公務員,作為社會人,是可以到農村流轉土地搞養殖的。但如果流轉的是基本農田,則不得在基本農田上搞養殖。
當然,該題提出公務員退休后可不可以流轉土地,這說明題主本身考慮到公務員這一特殊群眾的一些約束。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這一規定,是考慮到公務員任職期間的權力和人脈,退休后直接進行經營活動,可能會影響到公平公正。
也就是說,原來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退休三年內在社會上進行經營活動受到一定限制,一般公務員退休兩年內在社會進行經營活動受到限制。但到農村流轉土地進行養殖,只要不是原農業管理系統的公務員,是不受這個限制的。如果原來是從事農業經營系統或者畜牧關系系統的公務員,在退休兩到三年內不應該到農村流轉土地,但過了這個時限后,便不再受限制,完全可以和其他社會人一樣,只要有農業經營能力,完全可以到農村流轉土地搞養殖。不過,從事養殖業還受環保法等其他法律法規制約,不在本題討論范圍內,故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