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不如實交待問題,對抗警方的調查,其實對自己不負責任。律師是法律服務人員,他們的職責是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樣沒有特權凌駕法律之上,更不能故意包庇縱容犯罪,違者必將受到法律追究。
坦白成寬、抗拒從嚴,始終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核心,嫌疑人應該把握好機會,如實供述,爭取從輕處罰。
某些犯罪嫌疑人抱有逃避打擊的僥幸心理,根本不想如實供述作案過程,避重就輕、推卸責任,實際是一種自欺欺人的錯誤行為,甚至犯罪行為。刑事訴訟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不輕信口供。真正定罪的證據,必須最后經過法庭合法認定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自首、坦白是犯罪嫌疑人應該珍惜的機會,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從而爭取立功才是更好的方向。不但有利自己,更有利國家打擊犯罪,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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