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僅僅從題目來理解的話,18歲殺人50歲才被發現,會有不同的解釋。
這個“發現”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犯罪嫌疑人無聲無息地殺人,殺了一個沒人關心的人,所以也沒人報警(前提是藏匿好尸體),直到32年之后才被人們知曉他曾經殺了一個人這件事。
第二種理解,犯罪嫌疑人18歲的時候殺了人,然后畏罪潛逃,32年之后在他50歲的時候被抓捕歸案。
刑事犯罪追溯時限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下列期間的,不再追溯。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和死刑的,經過20年。
規定的內容還是比較容易理解的,根據所犯罪行來認定法定最高刑,然后如果在規定的時限內沒被發現,則算是過了刑事追溯期,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這里有個大前提,就是案件本身從一開始就不為人知,除了犯罪嫌疑人,沒有人知道這件事情發生過。也就是文章開頭所說的第一種理解。
打個比方,一個犯罪嫌疑人在他18歲的時候殺了一個人,這個人是一個無名無姓無親人的流浪漢。他在作案的時候沒有人看到,然后他非常小心地處理掉了尸體,毀滅了一切證據。
因為受害人沒有親人,也沒有旁人關注到這個流浪漢,所以很自然的就不存在報警然后立案偵查這些事情。
就這樣,這件事情一直未被任何人知曉,32年之后,不管是被害人的尸骨被發現,經過嚴密的偵查抓到犯罪嫌疑,還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去自首,因為都過了追溯期,這個犯罪嫌疑人都不會被判刑。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當年的殺人行為出于主觀故意,社會影響惡劣,造成的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該判處其死刑。可是按照追溯期,從案發到被抓,經過了32年的時間,已經過了追溯時限,怎么辦?
公訴機關首先會有一個自己的判斷,在必要的時候會聽取輿論的聲音,然后做出決定,針對犯罪嫌疑人當年的犯罪行為是否提起追訴。
如果決定不提起追訴,那么很自然的犯罪嫌疑人就不會被判刑。
但是想要提起追訴,則還有一步要走,那就是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最終的決定權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那里,最高檢同意追訴,那就按照流程走。最高檢不同意追訴,犯罪嫌疑人依然不會被判刑。
所以一旦最高檢覺得這個犯罪嫌疑人當年的罪行太過嚴重,不審不判難以服眾,甚至說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就會同意追訴。
接下來就跟正常的流程一樣了,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審判。既然最高檢都同意追訴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說99%會被判刑。
重點:殺人這件事除了犯罪嫌疑人沒人知道,更不存在報警立案等行為。
殺人的事情被人知曉,并且被公安機關立案
文章開頭提到的第二種理解,就是這個意思。一個犯罪嫌疑人在18歲的時候殺了人,然后畏罪潛逃,32年后他50歲的時候才被公安機關發現并抓到。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截然不同,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事情本身被知曉,并且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因為性質不同,結果自然不同。在案件被發現,被報警,被立案,被偵查,然后到確定犯罪嫌疑人,實際上犯罪嫌疑人就成了一個“逃犯”,只不過因為種種原因沒有被抓到而已。
在這樣的前提下,是不存在追溯期限的,只要犯罪嫌疑人還活著,不管他是50歲,還是七老八十,只要被抓到,都會接受審判。當然,審判的結果如何,那是另外一個話題。
重點:命案發生,公安機關立案,就不存在追訴期限。
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當命案發生的時候,公安機關明明應該立案,但是卻沒有立案。一直過了32年之后,案件被重新提起,可是理論上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期限了,怎么辦?
這種特殊情況也不適用追訴期限的相關規定,因為被害人的家屬沒有錯,錯在公安機關,他們沒有依法辦事,導致產生了一個錯誤的“超出追溯”。
只要被害人家屬能夠提供有力證據來證明當年公安機關應該立案卻并未立案,最終導致超過追訴期,則可以不再考慮追訴期的問題。
這種特殊情況下,一旦核實是事實,則犯罪嫌疑人也基本上會被判刑。
重點:公安機關的不作為導致過了追溯期,則不需要考慮追訴期間的問題。
因為題目中的“被發現”沒有指明是被發現犯罪事實,還是被發現犯罪嫌疑人,所以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