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按職稱發放工資是否違背勞動法 ,我覺得太簡單粗暴了。
職稱,本意是一種工作能力的證明。當然了,現在的職稱評定已經是一個笑話了,這個咱也不吐槽了。就按他是公平公開公正的評出來的,是一個老師工作能力的證明。否則,這個問題到此就打住,沒有討論的必要了。畢竟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本來國家的進行職稱改革的初衷,是為了打破惟教齡發工資的弊端。大鍋飯留下的后遺癥,使許多人出工不出力。十年動亂,人心不古,公序良俗被徹底破壞。職稱評定,有助于促進年輕教師努力上進,脫穎而出,也有助于抑制老同志倚老賣老的思想,使教育呈現出人人多出力,個個欲爭先的良好競爭氛圍,促進教育事業的大踏步前進。
但現在的職稱評定和教齡一樣,也走到了它的相反面,成為一種片面,成為教育進一步發展的桎梏。為晉級,廣大教師不擇手段,特別是領導們,吃相特別難看。而且進了級的,就以級賣級,工作上不但不帶頭,反而少干,甚或不干。
工資發放本應是同工同酬,多勞多得,但兼顧職稱,本應是只要做到同工,可以領回職稱的酬勞。如果這樣,就不違法。但拋開合適的勞動量,只是按職稱簡單的發放,這也與勞動法的本意相違背,本質上是違法的。
所以我覺得不問干的多少,干的好壞,僅僅按職稱發工資是違法的。您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