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到2002年這段時間,很多信用社都有大量的小股東,而這些小股東現在去信用社要求把錢取出來,很多信用社卻只退還本金,并只給少量的利息,這種做法讓很多信用社用戶感到非常不滿。
上世紀末很多人工資并不高,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還是省吃儉用把錢拿出來入股到信用社里面,本來是希望通過分紅或者獲得信用社的股權實現收益最大化,但卻不曾想到十幾年過去之后,錢非但錢沒有增加反而縮水了。

對此很多信用社老用戶都不理解,自己當初花錢入股成為信用社的股東,為什么一直以來沒有分紅,而現在現在還只退還本金和少量利息,這樣做是否合理呢?
至于十幾二十年前入股信用社之后,現在只退還本金和少量的利息是否合理,我覺得關鍵要看具體情況。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入股信用社的一些歷史問題。
入股信用社是在1997年到2003年這段時間發生比較多,而當時之所以有很多人入股信用社,這里面跟當時信用社的改革有很大的關系。
1996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這次改革的重點是管理體制改革,解除了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之間的行政隸屬的關系。改革之后農村信用社的縣聯社承擔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同時受到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
到了1997年 ,中國人民銀行又發布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這個監管文件對農村信用社現有的股權設置、民主管理、服務方向、財務管理等進行了規范,并擴大股金規模, 以達到金融機構獨立經營的標準。
但是當時很多信用社的規模都比較小,而且比較分散,很多信用社短期之內都很難達到監管部門要求的標準,在這種背景之下,很多信用社便采取將居民儲蓄存款直接記入股金賬以達到監管要求的目的。而且當時信用社股金申購門檻非常低,很多信用社一股就1塊錢或者2塊錢,而且只需要兩塊錢以上就可以認購,結果出現了大量的存款化股金,但是這些所謂的股金并沒有獲得信用社的股權,他們只享有分紅權,說白了跟普通的存款差不多,只不過這個存款的期限比較長,很多都是10年、20年以上。
但是信用社改革過程當中,這種存款化股金也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股權過于分散,信用社股金分布在很多存款用戶當中,而且申請退股的比重過高,這造成信用社股金的不穩定,給信用社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為了改變信用社股金過于分散的格局, 2003年6月27日,國務院又出臺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 文件提出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 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
這次信用社改革之后很多信用社都開始清理個人股金,并實施新的股權認購。實施股金清退之后,以前的社員不在持有信用社的股份,對于原來持股的社員,如果社員愿意繼續持股,那就要按照新的股權政策來交費,但是大多數信用社都是5萬或者10萬以上認購,以前那個幾塊錢或者幾十塊錢就可以認購的是行不通的。

我們在返回到題目里所說的這個問題,你說在1998年花200塊錢入股信用社,而現在信用社只退還200塊錢的本金以及15元的利息,這事情是否合理,要看你入股那個信用社的實際情況。
如果沒有推斷錯的話,你入股的這個信用社在零幾年的時候應該已經進行改制,在改制的過程當中,這家信用社應該會清退所有的個人股金,但是在清退股金的時候,信用社通知可能沒到位,所以很多人并不清楚,因此沒有及時去辦理股金清退手續,或者認購新的信用社股份。
而信用社進行個人股金清退之后,如果你沒有及時把這個錢轉化為新的股份,那你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計算。假如你入股的那家信用社在你入股期間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沒有什么分紅,那再進行股金改制之后,按照活期利率的計算,十幾年時間你200塊錢的利息也差不多是15元左右了。
類似的事情其實很多人都有遇到過,但是對于這種事情很多人都只能吃啞巴虧,雖然有部分用戶曾經把信用社起訴到過法院,但最終能勝訴的人并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