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死刑犯沒有獄友,只有所友。
因為死刑犯是不需要去監獄收監的,從逮捕到審訊,再到執行,死刑犯一直都是待在看守所。只有被改判死緩或者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了,才會被轉到監獄關押。
另外,現在各地正在推行注射死刑,槍決的犯人已經逐漸減少,實際上從整個國際大環境來說,死刑被執行的數字一直都在逐年下降,尤其是2020年,世界死刑執行人數比19年下降了四分之一。大概也跟疫情有關系,各國都忙著隔離,很多人也沒機會出門犯案了。

死刑犯一般從一審宣判之后,就開始了專屬的看守所待遇,一般都會有手銬腳鐐全套,防止其精神失常作亂。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只不過現在看守所為了人性化管理,一般都只給佩帶腳鐐,手銬可以免除。畢竟你給他行動徹底封印了,到時候就得安排專人照顧死刑犯的飲食起居。一般看守所也沒有那么多警力,讓犯人照顧又有諸多不便,所以只限制一下雙腳就足夠了。
當然這也得分人,真要是個牛高馬大,跟馬東錫或者巨石強森那種規格,而且精神狀態也極度不穩定的,那肯定全套都得用上,而且還得單間伺候。畢竟之前就有過死刑犯在監獄里又殺人的惡劣先例,這個責任夠所有監管人員都喝一壺的。

當然大部分時候,死刑犯也沒有那么爆表的戰斗力,而且在一審宣判以后,很多人精神也都頹了一半,沒什么精力去惹事了。通常來說還是跟其他犯人一起住集體宿舍,但會安排其他犯人輪班觀察,尤其是夜班最麻煩,值班的犯人不能睡覺,宿舍有監控看著的,要是死刑犯有了異常舉動,到時候號長和值班的都得受罰。
而到了死刑二審維持,到死刑復核完成,最高院下達執行命令以后,死刑犯進入七日倒計時。所謂七天只是最長期限,現實大部分是收到復核通知后第二天就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
通常來說,看守所接到通知后不會直接直接告訴死刑犯,也確實會有安排舍友跟他聊天溝通。但那是死刑犯沒那么彪悍,而且情緒相對穩定的情況下,其實大部分死刑犯都看開了,比如之前復旦投毒案的林森浩,一審初期求生欲還很強,學校有學生組織為他鳴冤。之后慢慢就看開了,反而還給家人做思想工作,讓他們放下怨恨好好活下去,最后林森浩走得也非常淡定。

24小時中,大概最難熬的就是等待天明的夜晚,陪他聊天的人也會瘆得慌,就怕他說著說著突然躥了,即使有監控看著,警察第一時間會趕過來,但萬一有個好歹對方爆了神技能之類,也夠你倒霉催了。
好容易等到天亮,檢察院法院來提人了,把犯人押到一個單獨房間驗明正身,對犯人的所有信息進行確認,并拍照留檔。宣讀最高院死刑復核決定書,讓死刑犯簽字確認,如果犯人拒絕簽字,不影響執行。
這之后會盡量滿足罪犯最后一頓膳食,就是所謂的斷頭飯,只要不是要求滿漢全席龍肝鳳髓斯嘉麗洗澡水之類,基本都能滿足。但大部分犯人也沒那么寬心,湊合啃一個雞腿就了不起了。
詢問犯人是否跟家屬道別,當然要么由武警押著,隔一段距離說話,或者就是隔著玻璃聊幾句,而且聊天內容不能涉及到案情。大部分也聊不出個一二三,就是哭哭哭一通完事。
遺書遺言都是需要審查的,尤其是涉及到財產分配的,需要由辦案人員備案,避免扯出新的案子來。
對于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事囑托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復制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最后就是押赴刑場,要么找個開闊地槍決,要么注射車里打三針,確認死亡后,通知家屬收斂尸體,有條件的就地火化,把盒子歸還家屬。
通知罪犯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尸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于死刑罪犯的尸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