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在服刑期間,因為不肯放棄申訴,8年間沒給減一天刑。
聽她們管教講,她在里面表現良好,從沒違反監規紀律的現象發生。
她們的監獄是被服廠,給全省監獄系統的犯人們制作服裝、棉被等用品。每個月,她基本能超額完成勞動任務。
綜合各方面的表現,管教們都替她感到惋惜,說如果她不放棄減刑機會的話,最起碼可以提前一兩年回家。
我不太明白她們管教所說的“放棄減刑機會”的話的含義,所以問她們,不是那些抗拒改造的才不給減刑嗎?她各方面表現都挺好,為什么說是放棄?
經過她們的解釋,我才明白了原因。
原來,減刑最基本的一個條件是要認罪服法,其次才看其他方面的表現。
我妻子因為單位的事受了牽連,她認為自己是替罪羊,所以從被捕一直到終審,她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罪。
一審判決下來后她不服,在律師的幫助下提起了上訴,一個月后,二審判決又維持原判。
之后,她又提出再審的請求,再審請求沒被法院批準,于是決定下到監獄后進行申訴。
據她們的一個女管教說,她在這座監獄干了12年多,接觸過幾百上千堅持申訴的女犯,申訴成功,得到改判的只出現過一人。
她說,通過申訴改判的可能性可以說是幾乎為零,法院不可能因為你的一面之詞把之前兩級法院的判決推翻給你改判,除非你能提供新的有力證據證明你是無罪的,或者能證明原審法院的判決定性不準或者量刑過重。
她說,我妻子雖然其他方面的表現都符合減刑條件,但是最基本的一點她沒能做到,那就是認罪服法。
什么是認罪服法?認罪服法就是,承認自己的罪行,服從法院的判決。
犯人提出申訴,要么就是不認罪,認為自己是冤枉的,要么就是不服從法院的判決,認為法院認定的罪行定性不準或者在適用刑罰時量刑過重。
女管教說,申訴是法律賦予罪犯的權利,監獄無權剝奪她們的申訴權,而減刑是監獄的獎勵制度,給了犯人一個爭取早日新生的機會,這個機會你可以要,也可以不要,監獄可以給,也可以不給,想要的話不一定得到,不要的話那是肯定不會強行給你減刑的。
據我妻子講,她的申訴狀每月一份,雷打不動,除了前兩份得到了法院的回復外,其余的寄出去后都泥牛入海了。
但是,她在8年當中一直沒有放棄,到后來,雖然一點希望都不抱了,但她還是在堅持,一直堅持到了刑滿釋放的那一天。
服刑期間,罪犯在申訴的同時,是無法爭取減刑的,除了申訴是不認罪服法的表現外,還有一個原因,因為申訴后改判的希望雖然非常渺茫,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性,如果監獄給其減刑獎勵,其又通過申訴,幸運的得到了改判,兩者會發生沖突。
申訴成功的概率非常非常小,而且這個概率是在有了新的證據證明申訴人是被錯判的,或者原審法院在認定罪種時定性不準,比如把盜竊罪錯定為處罰更重的搶劫罪,再或者適用刑罰時發生量刑過重的情形。
所以,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沒有新的,有力的證據能證明原審法院的錯判情況,那么就不應該把時間和精力浪費在無效的申訴上,應當面對現實,積極投入到改造中去,只有這樣,才能縮短刑期,早日新生。
綜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期間對二審判決不服提出申訴,是沒有資格爭取減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