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按照你的描述,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批準逮捕了,那么被判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為什么這樣說呢?
理由其實很簡單,有如下四點:
1、《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2、既然已經批準逮捕說明了三件事:其一,已經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其二,還說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其三,如果取保候審的話,會有社會有危害性。
3、否則,如果沒有任何證據或者說證據特別的不充分,那么,一般情況下檢察院是不會批準逮捕的。
因為現在是逮捕和起訴兩件事都歸到一個部門來處理,批準逮捕和移送起訴是同一個檢察官辦理。
如果檢察官認為證據上存在瑕疵,今后有可能沒辦法移交到法院審理,那么他很有可能不會批準逮捕。
如果檢察官批準逮捕了,那就說明,他認為這個案件在證據上,即便有問題也不是關鍵性的問題,不至于影響到后期的法院審理。
4、當然,根據辯證法原理,任何事情都有其兩面性,不可能是絕對的。
就拿案件的結果來講,也并不是說,只要檢察院批準逮捕了,法院就一定會判刑。
如果真是那樣,現實中就不會有那么多的冤假錯案了,既然有冤假錯案的存在,有諸多改判為無罪的案例存在,那就說明,即便批準逮捕了或者已經判刑了,也有改判為無罪的可能。
何況,檢察院批準逮捕所依據的證據,還不是最終導致定罪量刑的全部證據,批準逮捕之后,偵查機關仍然要繼續調查取證,只有把證據全部收集完畢,才能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再移交給法院審理。
開庭審理時,還要經過控辯雙方的質證,才能決定證據能否被采納,嫌疑人能否被定罪量刑。
從程序上講,檢察院批捕依據的證據,還要經過法院審理、控辯雙方質證之后才能被采納。
希望上述解答對你有所幫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