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退還,當然得告他了。
首先,銀行的所謂“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不能免除其應負的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那玩意是嚇唬法盲用的。
題目所說,行為人構成不當得利,當然應該退還。如果是銀行構成不當得利,銀行也要退還的。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涉嫌構成侵犯財產犯,占有型。行為人不當得利,應予退還,天經地義。
所以,這一點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至于說銀行,比如說銀行給你錢給少了等等,銀行也要負法律責任的。它的霸王條款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只不過,由于現金,也就是流通貨幣回溯,它的貨幣性質是發行基金,發行基金不可能反過來侵占流通貨幣,所以銀行作為主體,它無法滿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個要件。
除了這一條與個人不同以外,其他什么都相同,銀行有錯,該負什么法律責任它也要負,給你的錢少了,它得補給你。
銀行無法免責。
法律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也就是說,銀行要用賬目數字來證明,它少給你的那部款項,具有法律上的理由或合同上的原因的。如果無法證明,它就得把錢補給你。
并且,這個舉證是由銀行自己做,你什么都不需要做。只要銀行證明不了款項是它的,那你就等著拿錢就行。
——這能叫“單向”嗎?銀行的法律責任被劃分得很清楚,它有錯要認錯,少給你錢了它也要依法賠償你。
所以,顯而易見,很公平啊。
你多占了,你還給銀行;銀行多占了,銀行還給你,一切有法律做后盾,一切有法律為保障。如果你遇到被少給錢的問題,你完全可以跟銀行打官司,法律支持你。
法律面前,每個主體都是平等的。如果你用“霸王條款”這種理由拒不退還非法所得,不僅構成侵犯財產,還涉嫌構成造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