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歐洲的文藝復興時代的印象,更多的是來自于那些藝術大師們對于宗教藝術的創造,而對于思想方面的鉗制,天主教可并沒有打算放棄,宗教裁判所采取的是上扛下打——下,是瞄準與神學對著干的人文主義者,是神學與科學之爭;上,是針對的本土原始宗教,它們之間也存在著爭奪解釋權的問題,解釋權帶來信仰,信仰帶來信眾,信眾帶來利益,利益這塊蛋糕沒人愿意分享。
女巫的定義,就是歐洲本土文化中會使用巫術、魔法、占星術的擁有超自然能力女性。在現實中,她們通常會使用草藥治病,會根據經驗預測天氣,預測個人命運,簡單說來,跟中國古代的方士、算命先生角色差不多,你看到她們這些能力想到諸葛亮也毫不為過,在歐洲大陸,一直不乏她們生存的土壤,總能混口飯吃。
公元1484年,教皇英納森八世發布清算女巫的檄文,宣稱她們十惡不赦、荒淫無恥并絕對不能夠被輕易饒恕,自此,廣大的神職人員被投入到大規模的懲處女巫的集體行動中去。為了坐實女巫們的罪名,神職人員炮制出《巫婆之錘》一書作為行動綱領,被廣泛應用于辨認女巫。
作為撒旦的代言人,她們經常被描述為邪惡而淫亂,勾搭男性并偷取他們的器官,殘害嬰兒,挖出他們的心肝......
辨別她們倒是十分簡單,把她們中的個體放在天平上,另一端放上一本圣經,只要她比圣經還重,那么她必須就是邪惡的女巫!或者干脆把她們扔進水中,漂上來的,不用說,仍然是妥妥的女巫,等待她的將是被燒死的命運。
僅在16世紀到17世紀這短短的一百多年間,在這政治正確的口號下,被審判并處死的女巫就超過了20萬人。在針對這些少數人群的殺戮中,總是不乏因私人報復產生的冤假錯案,很多無辜女性也難以幸免。女巫、男巫、她們的助手、親戚、朋友等關系密切者往往都牽連其中,很多小城市因此喪生的人口達到了十分之一的恐怖級別。
教會沒有想到的是,他們辨別女巫的標準,連同女巫們殘害男性與嬰兒的“罪行”,后世卻被遙遠東方的義和團運動摁到了他們自己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