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歲的老張見小丹獨自在家,見色起意,對小丹實施強奸,丈夫劉海回來正好撞見這一幕,憤怒之下,他舉起旁邊的椅子向老張砸去……
這是一個真實案例(名字為化名)小丹和丈夫劉海本是一對恩愛小夫妻,小丹25歲,長得非常美艷,劉海比小丹大兩歲,兩人新婚沒多久,正是如膠似漆的時候。劉海本來想獨自和同鄉外出去廣州打工,但是小丹提出自己不愿意和丈夫分開,想要一起去。劉海想了想,倆人一起出去打工,彼此之間可以有個照應,自己也不用受相思之苦了,再說讓小丹獨自一人在家,他也有點不放心,所以就答應了。
倆人一起來到廣州,很快就找到了工作,不過不在一個廠里,小丹在服裝廠上班,劉海則在一家電子廠工作。好在倆人的廠子離得不是很遠,他們在廠子附近租了間民房,算是安定了下來。
他們住的這一帶有許多和他們一樣的外來務工者,魚龍混雜。事發當天,小丹先回了家,做好了飯,劉海因為加班則要晚一些回來,小丹洗完澡后就在床上躺著看電視等著丈夫回來,可能是因為白天工作太累了,小丹不知不覺就睡著了,因為是夏天,天氣特別熱,出租房里也沒有空調,所以小丹是開著門的。
此時,43歲的老張恰巧從門前經過,他剛剛和工友喝完酒,路過小丹門前,看到熟睡的小丹穿著單薄的衣服,頓時見色起意,他偷偷來到屋內,對小丹動手動腳,小丹起初以為是丈夫劉海回來了,可是當她迷迷糊糊睜開眼時,卻發現是一個酒氣熏天的陌生男子,小丹于是開始激烈反抗,她猛推老張,但是她一個弱女子怎是身強體壯的老張的對手?老張很快就得逞了……
當老張對小丹實施侵犯的時候,丈夫劉海下班回來正好撞見這一幕,憤怒的劉海當即拿起旁邊的椅子向老張砸過去,正好砸中了老張的后腦勺兒,老張遂倒地,一動不動。小丹和劉海迅速報警,后老張被送到醫院,但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此案當中,老張被劉海砸傷最終死亡,劉海到底應不應該負法律責任呢?我們一起來分析一下:
老張犯了強奸罪
該案中的老張最后不幸身亡,但是都是因自己的一時貪念才自食其果,他在本案中很明顯犯了強奸罪。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也就是說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系,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違背婦女意志,就可能涉嫌強奸罪。
老張趁小丹熟睡之際,對她實施侵犯,期間遭到小丹激烈反抗,但是老張仍然一意孤行,這很明顯是違反了小丹的意志,涉嫌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本案中老張被小劉砸死,所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不再追究老張的刑事責任。
劉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本案中的劉海目睹自己的妻子小丹被老張侵犯,拿起板凳砸向老張,雖然導致老張死亡。但是劉海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明確指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構成要件是:
1、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2、防衛必須是針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
3、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對象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劉海的行為很明顯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自己的妻子正在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劉海和妻子此時都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劉海用椅子砸向老張,只是為了制止老張的不法侵害行為,雖然造成了老張的死亡,但是依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劉海護妻心切,采取了正當防衛無可厚非,這也是每一位有血性的男人應該做的事,但是也要注意正當防衛要有尺度,不是所有情況都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我們來看一下其他案例:
案例(一)
2006年,剛剛散步回來的馬某在門外聽到屋里傳來妻子的呼救聲,他意識到此刻妻子面臨危險,于是立刻從旁邊的窗戶進入屋里,發現工友李某正趴在自己的妻子身上欲行不軌之事。
憤怒的馬某立刻與李某扭打在一起,但是李某身強體壯,馬某根本不是他的對手,于是馬某起身去廚房拿來菜刀,對著李某一通亂砍,最終李某倒地不起,血流不止。馬某見勢不妙,于是和自己的妻子逃離現場。后李某被送往醫院,因傷勢過重身亡。
馬某和妻子逃亡八年后主動自首,法院最終裁定,馬某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因為馬某和李某共同的工友田某在案發時曾經聽見馬某在被砍時曾不斷求饒,也就是說馬某已經阻止了李某的犯罪行為,李某已經沒有能力再對馬某的妻子繼續實施侵害了,這時候正當防衛權已經行使完畢,但是馬某并沒有停手,而是繼續砍了李某數刀,最終導致李某死亡。
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正當防衛的范疇了,這完全是在泄憤,屬于一種報復行為。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終法院裁定馬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考慮到死者李某存在重大過錯,所以最終對馬某從輕發落,判處無期徒刑。
(案例二)
2012年春節前夕,徐州豐縣在外打工大半年的李濤興沖沖回到家,終于見到了朝思暮想的妻子,但是到家后他發現妻子情緒很低落,見到他總是目光躲閃,欲言又止。
追問之下,妻子告訴李濤自己被同村的王某侵犯了。這個消息對于李濤來說簡直是晴天霹靂,火爆脾氣的他立刻就要去找王某算賬。但是妻子苦苦哀求他,希望他不要去,妻子說這件事一旦傳出去她就沒辦法做人了,她不想后半生都被人指指點點。看著可憐的妻子,李濤只能強壓怒火。
轉眼到了春節,李濤被親戚請去吃飯,沒想到王某也來了。“仇人相見,分外眼紅”,看到王某沒事兒人一樣在那里大吃大喝、有說有笑,而自己的妻子終日以淚洗面,自己這些天也沒有一天過得舒心,李濤心中的怒火終于被點燃了。
他跑回家拿了一把鐵錘,悄悄回到酒席上,也許是人多嘈雜,大家根本沒有留意到此時的李濤已經成了一頭憤怒的獅子,他走到王某背后,拿出鐵錘向王某頭上砸去,王某的頭部頓時血流如注。周圍的親戚見狀拉開李濤,并將王某送往醫院。最終王某因頭部受到重創身亡。隨后,李濤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
此案中李濤的行為根本不符合正當防衛,因為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發生的不法行為,這個條件至關重要。李濤錘殺王某時,王某對李濤妻子的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停止,所以李濤的行為是蓄意報復。
8月5日,法院判定李濤犯有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李濤有期徒刑8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結束語
通過以上案件我們不難發現,丈夫殺死正在侵犯自己妻子的人會不會被判刑,不可一概而論。情況不同,結果可能就會不一樣。
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就可以不用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如果防衛過當,超出一定限度,或者是因為泄憤報復殺人,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正當防衛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但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這就提示我們在行使正當防衛權利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當我們面臨不法侵害時一定要保持冷靜,切不可魯莽行事,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