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質上來說,也是輔警。原因如下:
從編制上來說,公安民警是行政編制,是公務員,是法律認可的具有執法權、有警號、有警銜,在全國警員系統可以查找到相關資料信息的國家工作人員。事業編輔警,雖然是事業編制,在法律上是沒有執法權、沒有警號、沒有警銜卻被地方政府認可的、具有事業編制的從事警務執法活動的工作人員。
從工作上來說,事業編制輔警從事的也是公安民警的工作,只是他們的執法活動是得到當地公安機關、當地人民政府認可的。因為是當地政府自主招錄的,通常情況下是區縣一級政府自行招錄使用的。
從待遇上來說,事業編制輔警比一般輔警待遇要高,享受的是當地事業編制工作人員的待遇標準,但又略低于當地公安民警,甚至有些地方參照民警待遇標準發放。
從發展空間來說,事業編制輔警難以享受到警銜晉升、警長晉升、公安機關的相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晉升等方面的待遇,盡管可以享受工齡工資,其它參照當地事業編制人員待遇,但無法從公安系統上實現行政職級晉升。
從工作崗位上來說,通常從事內勤、公安內設機構相當于辦公室的工作,主要原因是避免執法資格上存在沒有法律認可的執法權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在辦公室輔助開展工作,既可以釋放正規民警警力,以彌補正規民警警力不足的現實,又可以輔助民警開展相關不需要執法資格完成的相關工作。
從隊伍穩定性上來說,事業編制輔警可以解決聘用制輔警流動性大、不穩定、責任心不強的問題。由于是事業編制崗位,流動性小,責任心相較于一般輔警來說要強得多,素質上也比一般輔警高,甚至有些比個別民警的能力和素質都還要強。
從從優待警上來說,事業編制輔警的存在是從優待警的一項不錯的方式。既為公安民警解決助手不力或隊伍不穩的問題,又解決輔警待遇低、隊伍流動性大的問題。
當然,也并不是說事業編制輔警就只有好處沒有缺陷。
最大的問題是管理問題。
從心理上來說,傳統的編制就是飯碗的思想,當這些輔警一旦獲得正規編制,無論是行政的還是事業的,就認為自身是正規編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于是人性惡的一面就會展現出來,比如攀比、比如索取等,很多人在工作一段時間站穩腳跟后,就會去找相關部門談判,要與民警一樣的待遇,如警銜工資、執勤補貼等,一旦實現不了,就會消極怠工、應付工作、責任心下降等,認為用人當局你也不能把我怎么的,只考慮索取,不考慮付出。動不動就組織上訪,寫信反應訴求等,這是作為公安機關用人管理的第一大難題。
另一難題是執法缺陷無法彌補。由于事業編制輔警沒有執法資格,盡管當地政府對事業編制輔警執法活動睜只眼閉只眼,但是一旦發生大的事項或因執法資格問題引起大的事端,政府也無法從法律上加以彌補和完善,最終只能政府或當地公安機關兜底。就會導致用也不是,不用也不是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