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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一年多沒有能力還,共欠十家10家銀行30萬本金,會有牢獄之災嗎?這還不一定。
通俗的說,因信用卡逾期而帶來牢獄之災是僅指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而導致的一種法律后果(刑事責任)。那么,欠了10家銀行30萬本金,且逾期一年多無力償還就一定會入獄嗎?顯然不能一概而論。
因為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逾期超過一定時間,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是逾期超過3個月以上,現在已經逾期一年多,看來這個條件是滿足的。
二是必須超過一定金額,按照“兩高”關于信用卡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必須是本金超過5萬。這個規定有兩層意思,其一是特指本金超過5萬,不含任何利息、手續費及年費等其他費用;其二是指在同一家銀行的逾期透支總額,并非所有銀行的逾期透支總額度,也就是說其他銀行的透支并不會并案起訴。換句話說,哪怕欠了30萬本金,只要每家銀行的透支額度都不超過5萬,即使剛剛5萬,也是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更不可能有牢獄之災。
反過來說,在這10家銀行中,只要其中一家銀行透支總額超過了5萬,且逾期3個月以上的,還是有刑事立案可能的。
三是必須經過發卡行2次以上催收的,才能滿足刑事立案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如果發卡行忘記催收的,或催收無效的,不僅可能導致民事訴訟時效中斷,而且也不滿足刑事立案要求,所以也不會承擔刑事責任。
四是拒不歸還的。拒不歸還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比如有經濟能力卻拒不按期歸還;態度惡劣,拒不認賬的;通過變更住址和電話號碼,拒絕聯系,以達到逃避債務目的等等。這些表現,在司法實踐中,都是被認定為惡意透支的重要依據。
好了,現在我們假設這30萬本金中,其中有一家銀行透支超過了5萬,是不是就一定會承擔刑事責任呢?答案仍然是不確定的。
按照上述信用卡刑事立案的四個構成要件,雖然一、二、三款都同時滿足了,但只要沒有被認定為惡意透支的,仍然不會構成惡意透支行為,所以也不會輕易的被追究刑責。
因此,要想不被認定為惡意透支,作為持卡人必須要有端正的態度和誠意,即是說要面對現實,絕不要逃避銀行催收,更不能隱匿財產,拒絕聯系,而是積極配合銀行催收,充分交流收入情況,并以自己最大努力達成分期還款計劃,并按期落實,也就很好的規避了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大家要知道,在持卡人可能被追究刑責的過程中,并非發卡行一家說了算,它只是充當報案人(債權人)角色,公安立案,檢察作為公訴人還要復審并具有抗訴權利,還有法院的開庭審理,最終持卡人還有上訴的權利。三家執法司法機構的相互制衡,才能保證案件判決的公平公正,從而避免冤假錯的發生。
同時,在最新司法解釋中還規定,只要持卡人在刑事立案之前,或者終審判決之前一次性償還全部債務的,或者與發卡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的,也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
綜上所述,只要你做到了以上幾點,是完全可以規避刑事責任風險的,最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以及相應的信用懲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