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打成重傷當然是犯罪。
這個案例有兩個關鍵點,一個是以親人去世為由的請假,由于親人接連故去,恐怕喪假連上了,時間太長了。
另一個關鍵點,就是領導不準假的問題。這個領導是最終BOSS嗎?高概率,他不是。這個所謂的領導,其實也不過上支下派,他按照既有的規(guī)定來執(zhí)行,有錯嗎?
我們把這個案例的本質(zhì),換一個形式表現(xiàn)出來:某人違法,警察來執(zhí)行處罰。警察是正常執(zhí)行公務,有錯嗎?當事人又有何理由恨警察呢?
在本案中,傷人的當事男子,他的問題在哪?恨錯人了。
特殊情況需要得到特批時,他應該去找更高層的領導者,去找制度的制定者,而不是跟執(zhí)行者過不去。說到底,既有制度無法完美應對他的情況,那是制度的問題,而不是執(zhí)行者的問題。
該男子不滿制度,卻向執(zhí)行者施暴,這當然是犯罪。
《勞動法》有明確規(guī)定:喪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喪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過7天。
為什么法律要把喪假定一個時限?因為在職者不能長期脫崗啊。
本案中,當事男子由于是至親“接連”故去,所以導致他的喪假也“接連”。這種情況屬于特殊情況,他的領導要是批了,勢必造成其長期脫崗。
領導怎么批?領導頂著違反《勞動法》的風,特批當事男子可以長期脫崗?
——如果你是這位領導,你會不會這么做?
所以說,領導不批,自有他的道理。因為該男子屬于“特例”,特例,你要去找更高層進行溝通,申請?zhí)嘏?/p>
當事男子之錯,在于他不懂法。他鉆牛角尖,而且還鉆錯了。致人重傷,這就是犯罪,沒得說,該怎么判就怎么判吧。
俗話說:“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這是有道理的。我們局外人也應該以此案為戒。
當你需要特批時,你應該找準溝通對象,就算你找不到高層領導,當?shù)氐膭趧又俨脵C構,你總找得著吧?你自己覺得辦不了的事,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機構幫你辦。
這樣一來,哪怕你先上車后買票,你先斬后奏,你把事辦完了,回來了。沒錯,是長期脫崗了,但是,你情有可原。而且在這種情況下,勞動仲裁機構會幫你說話,能夠幫你拿到你想要的特批,雖然是事后才拿到,但畢竟是有用的。
可是,如果你像本案當事人一樣,一意孤行意氣用事,襲擊正常執(zhí)行公務者,造成他人重傷,這就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可以說,后半生都毀了。
這里,我要勸大家一句。不要意氣用事,不要鉆牛角尖。你應該時時想到,出現(xiàn)勞動糾紛,包括薪資啊假期的問題,都可以去找相關部門,自有合理合法的處理辦法,不會讓你吃虧的。
所以我才說,別看人人都知道現(xiàn)在是法制社會,很多人都把法律掛在嘴邊,但其實絕大部分人依然是法盲。遇到解決不了的事情,他第一時間不是想到去尋求法律的幫助,而是自作主張胡來,終成悲劇。這種情況,大家要引以為戒啊。
而且,那些贊成攻擊這個領導的人們,這種思想就如同是違法之后還要襲警,這是典型的法盲思維,非常危險,要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