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比起古裝劇特別是武俠片里,那些經(jīng)常“殺人做個了斷”的劇情。真實的古代歷史上,殺人真能這么“容易”?這事兒,一輩子殺人不眨眼的永樂皇帝朱棣,就能來個“現(xiàn)身說法”。
從“靖難之役”的尸山血海里搶來皇位的朱棣,“殺人”自然也不含糊。登基伊始的“瓜蔓抄”“誅十族”暴行,叫后世多少讀史者讀到打哆嗦。可等著坐穩(wěn)皇位后,曾經(jīng)“殺人很隨便”的朱棣卻發(fā)現(xiàn),這事兒不能“隨便”了——朱棣晚年時,有個官員觸怒了朱棣,被朱棣當場判了死罪,眼看就要沒命,誰知刑科給事中卻硬生生抗命說,這官員沒犯死罪,不能殺。被懟了一下的朱棣呢?反而老老實實認錯:“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如律。”
曾經(jīng)“想殺就殺”的朱棣,為什么這會“老實”了。因為在經(jīng)過了登基早期的“大殺”后,朱棣隨后就改革明朝法律,確立了死刑“寧緩勿急”的原則。任何一樁死刑案件都要“五復(fù)奏”,即前后五次反復(fù)核查,確保不出冤案。僅僅是永樂六年的一樁死刑案,就經(jīng)過明王朝幾次復(fù)審,挽救了其中二十多名無辜者。如此原則下,就算生猛如朱棣本人,也不能再“隨便殺人”——搶天下時可以殺,想要治好天下,“人命關(guān)天”才是硬道理。
其實何止是朱棣,從漢朝至清代的漫長歷史上,中國歷代王朝對于“命案”的審核,都是一朝比一朝嚴格。唐宋年間時,死刑復(fù)核制度就已成熟。明朝厲行“五復(fù)奏”后,又定下了“朝審”制度,即每年秋天統(tǒng)一復(fù)查案卷,清代又演變成了“朝審”和“秋審”,不放過任何案件里的絲毫疑點。
至于“判錯案”“殺錯人”?對于古代官員來說,那更常是絕不能碰的“高壓線”。唐宋年間時,任何一件命案,經(jīng)辦案子的大小官員都要簽字。哪怕是旁責(zé),也是嚴懲沒商量。到了明清年間更慘,比如“不再隨便殺人”的朱棣,對“判錯案”“殺錯人”的官員,下手依然兇狠:永樂二十一年三月,御史王愈判錯命案,導(dǎo)致“誤殺無罪四人”。朱棣果斷啟動追責(zé),依法將王愈等主審官員處死——古代合理合法殺人,“殺錯”代價都如此大。
同樣以“人命關(guān)天”原則,中國歷代王朝的法律,對于“殺人案”都是零容忍的嚴懲態(tài)度。《唐律》里就形成了“七殺”,即七種殺人定罪:謀殺、劫殺、故殺、斗殺、誤殺、戲殺、過失殺。這其中,“劫殺”定罪最重,只要是搶劫殺人,無論主犯從犯,一律死刑。只要有“謀殺”動機,就要流放三年,“謀殺”致人死亡,更要被判斬刑——只要釀成人命,犯案者就要付出最慘重代價。
那么,在古代有沒有殺人后“合理合法”免死的情況?當然也有。首先一條常見的,就是“替親人復(fù)仇殺人”。
特別是在宋代法律里,為“父母復(fù)仇”屬于“情重法輕”“理有可憫”的范疇,辦案官員可以將案件上報大理寺,運氣好就能從輕。比如宋神宗年間的“王赟案”:青州百姓王赟為父報仇,殺死仇人祭祀父親后,就主動向官府自首。宋神宗親自復(fù)審后,認為“其情可憫”,就從輕發(fā)落,將王赟“刺配鄰州”。類似案子,通常都要由皇帝拍板,才有“逃生”奇跡。
而另一種情況下,古代“殺人”也可以免責(zé)——正當防衛(wèi)。歷代王朝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界定,也是十分嚴格。最常見的一種“正當防衛(wèi)”情況,就是“諸夜無故入人家者”。即倘若有人在深夜里擅自闖入民宅行兇,民宅主人可以奮起反抗,哪怕將“闖入者”殺死,也是“勿論”,即“免責(zé)”。明清年間規(guī)定得更細化,明朝規(guī)定“主人登時殺死者無罪”。清朝又有補充條款,假如“闖入者”被房主抓住后又被房主打死,房主則要“杖一百”。
總的來說,在古代殺死“無故入人家”的行兇者,就是“正當防衛(wèi)”的基本范例,亦是中國古代法律里,“人命關(guān)天”原則的生動縮影。
不過即使有了如此完備的法律,但在古代不同的時期,執(zhí)行力度也是不同。特別是王朝衰落的時代,往往就是草菅人命的年月。鴉片戰(zhàn)爭前夜的清朝道光年間,就是生動例證:雖然有著最完備的古代法律,但道光年間的清王朝,“視人命如草芥”的事情卻頻發(fā),比如在廣東番禺的監(jiān)獄里,被折磨致死的犯人,往往就會被扔到“知遇亭”等死,當?shù)毓賳T也都視而不見。
這還只是牢里的犯人,還有許多縣官,一旦遇到大案,從沒想著遵循蛛絲馬跡,而是隨便在外面抓幾個無辜者,拉進衙門嚴刑拷打,打得快斷氣了,被抓者都不知為什么。趕上“抓盜匪”的時候,還有些無辜路人,被莫名其妙抓進監(jiān)獄里“吊拷刑訊”。所謂“草菅人命,州縣習(xí)以為常,上司各官不以為怪”,竟成了常態(tài)。
冤假錯案更是頻發(fā),比制造冤假錯案更可惡的,竟是清朝各級官員的“磨洋工”。道光年間有些命案,竟有的拖了三十多年,都沒個結(jié)果。冤案也是頻發(fā):僅道光二十五年至二十六年,就查出了三十五起“錯結(jié)之案”,大多數(shù)都是命案。“人命關(guān)天”在那個時候,都已成立虛文。觸目驚心的景象,叫道光皇帝也發(fā)出哀嘆:“是多設(shè)一官,百姓即多受一官之累”。
看過這樣的景象,也就不難理解,不久后鴉片戰(zhàn)爭里,清王朝慘敗的一幕——不尊重生命,不懂“人命關(guān)天”的晚清王朝,也就不出意外,陷入落后挨打的歷史泥淖!
參考資料:吳鉤《生活在宋朝》、劉曉林《唐律 七殺 研究》、李曉樂《淺談 中國古代的正當防衛(wèi)》、商傳《走進晚明》、孫文范《道光帝》、馮爾康《生活在清朝的人們》
作者:我方團隊張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