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邀請。
雖然對樓主的遭遇很同情,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和司法實踐案例來看,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也不存在惡意拒絕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的情節,確實拿他們沒有辦法。
舉個例子。某私企老板投資失敗,拖欠債權人將近2000萬借款無法償還,后來債權人通過向法院起訴確認了債權,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法院執行,將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拍賣,依然不夠償還所有債務。法院執行局經過債權人同意,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因為被執行人年事已高(67歲),通過打工掙錢償還債務不現實,也沒有資金進行經商賺錢償還債務,因此導致執行不能。像他這樣的情況,除了將其列為失信人員進行聯合懲戒,確實沒有別的辦法。如果是青壯年債務人,還可以向法院執行局提供其工作單位、經濟收入來源等線索進行執行,雖然不見得可以短期內完全實現債權,但是至少還有點指望,如年老體衰的債務人,遇到了也只能當是做善事了。
法院執行局在處理執行案件的時候,也對被執行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嚴格調查了解。如果是那種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執行,還通過轉移、隱匿財產逃避法院執行的,構成拒不執行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如調查核實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不存在逃避執行的情況,最多也就是列為失信人員,然后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告訴申請人等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后再申請恢復執行。這樣推斷,如果被執行人余生都沒有經濟收入來源,要靠子女或親人撫養,拿什么來償還債務?法院執行局對這樣的人確實也沒有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