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喜歡“打屁股”,這可不是愛,而是狠狠地凌辱,影視劇中是這么安排的。

一聲“升堂”后,官老爺在狀師口沫橫飛中昏昏欲睡,等到師爺說罪定了,官老爺才來了精神。
”堂下之人可認罪?可愿認罰?“
罪人認罪,官老爺頓時眉飛色舞,這時說話就有分寸了。
要是官老爺得了好處,說話就很有學問:既已認罪,又念你初犯,杖刑20,引以為戒,行刑!
下面掌刑的衙役一聽,明白了,要走個過場,家屬上下已經疏通好了,所以板子高高舉起,輕輕落下,聲音脆響,其實都是使得巧勁,不傷筋骨。
官老爺如果平淡如水說了句:“既已認罪,為肅風氣,重杖20,行刑!”
掌刑的衙役心領神會,口水往手上一吐,來回搓了幾搓,操起板子,就是一陣悶打。
聲音不響,但卻是實打,皮開肉綻不說,還得傷筋動骨,因為官老爺的話潛臺詞就是:小的們,給我狠狠地揍他屁股!
顯然這是種惡趣味,特別是女犯人,官老爺看得津津有味,衙役打得精神抖擻,觀眾拍手叫好,很是熱鬧。
臉是丟了,但身體得保住,家屬就得花錢先疏通打點,讓“打屁股”的“杖刑”變成虛打,不至于打殘打廢了。
好吧,影視劇把我們帶歪了,其實“杖刑”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打屁股”的由來
“打屁股”,這叫法比較狂野,學名叫“笞刑”。
秦律已經有“笞十”、“笞五十”的記錄;漢文帝廢除肉刑,改為笞刑,“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趾者,笞五百”;漢景帝覺得笞刑還是過重,幾百打下去,人早沒氣了,幸運的挺過來也就廢了,所以一減再減,并制定《箠令》明確規定行刑工具。
以竹代小荊,箠長五尺,本一寸,末半寸,皆削平其節。笞臀部,于笞時中途不得更人。自是,受笞者得全。
竹板打人疼不?如果你見過以前用來擔擔子的竹扁擔,就知道這竹子打人照樣叫人鬼哭狼嚎,痛不欲生。
隋改鞭為笞,笞刑才正式定為五刑中的最輕刑罰,以十為基數分為五等,當然可以用錢來換板子,這是很早就有的規矩,如《尚書·舜典》中記載就有“金作贖刑“。
大唐就更人性化了,笞刑使用荊條,”今時則用楚“,變成了一種叫人改過自新的”體罰“,不是要打得人哭爹喊娘,而是要人以之為恥,在反思中改過,“又訓為恥,言人有小愆,法須懲誡,故加捶撻以恥之。”
農村俗語“黃荊條子出好人”,大概來源于此,訓誡為主。
明代笞刑沿襲唐、宋制,亦為五等,也可以用錢贖,清朝照抄明朝,不過把小荊條又改回小竹板,至于影視劇中的大木板“打屁股”純粹搞笑,沒弄明白“杖殺”與“杖刑”的區別。
“杖殺”使用的是“殺威棒”,輕者皮開肉綻,重者一命嗚呼,朝廷重犯發配前就用殺威棒先打上一通,再戴上枷鎖,別說跑,走個路痛的都想死。
“杖刑”不管用皮鞭、荊條、還是竹片,都是對犯小錯的懲戒,處罰較輕。《慎刑司掌刑事要》中提到,杖為毛竹制作,長五尺、圓五分;板由青竹制作,長五尺,寬五分,重不過一斤半。
看到這里,你該明白影視劇中公堂之上一群衙役黑著臉,兇神惡煞地掄起大木板,狠狠揍人屁股,其實夸張到離譜了。犯人皮開肉綻是可能的,但打死人卻不適用“杖刑”,“杖刑”是訓誡而不是打殺,當然衙役貪錢用了手段是另外一回事。
古代刑罰喜歡“打屁股”的原因
《紅樓夢》有一回寫寶玉挨打,“小廝們不敢違,只得將寶玉按在凳上,舉起大板, 打了十來下”,“寶玉自知不能討饒,只是嗚嗚的哭”。顯然賈寶玉挨了“笞刑”,但是沒脫褲子,不然以寶玉的性格,因這事兒怕是要去投湖。
為什么不脫衣服打呢,是賈政顧忌世家面子嗎?不是的。
“笞刑”分“杖責”和“杖刑”,“杖責”是帶著衣服挨打,“杖刑”是“受刑者需褪去衣褲,不得有半寸布在股”,明顯寶玉吃了一頓“杖責”。
“笞刑”唐朝打的是脊背、臀部、腿部,明清則喜歡“打屁股”,這“笞刑”原意是沖著屁股肉厚,受刑后不易影響生活,起到訓誡的作用,但后來就完全變了味道。
朝廷使用“笞刑”是肅風氣,王公大臣、大戶人家拿來當做私刑當然是正家風,但一旦用到女人身上,顯然就不僅僅是恥辱那么簡單。

在明清有些案子中,一旦涉及到奸情,女人上堂先被執行“杖刑”,有些嚴重的會“騎木驢”游街、浸豬籠,所以“杖刑”看似刑罰較輕,打殺人尊嚴卻更顯歹毒,因為權錢交易把“杖刑”變成了“看春宮"。
一方懷著惡意的目的,拿著捕風捉影的事把女方告上公堂,于是開演了一場折辱女人的悲劇。
1、“看打”,原告一方邀集親友,一起來到公堂準備“看戲”!
2、“賣肉”,升堂前衙役拿了原告方黑錢,脫掉被告女子的褲子,并拉到門前大街上示眾。
3、“凌辱”,衙役會利用手段,以“掘芋艿”、“剖葫蘆”、“剝菱角”等方式凌辱受刑女子。
在眾目睽睽之下,被人扒了衣服褲子,暴露出私密部位,按著就打;這女人在哀嚎求告中掙扎,哪還顧得上體面,哪還顧得上身份,又羞又怒又痛下屈打成招,以求速死。
即使冤屈事后得到昭雪,女子也再也不會有像樣的人生。
打在身體上的板子疼痛可以消失,心理上的創傷卻無法愈合,男人“打屁股”最多失去了尊嚴的面子,而女人則是一種永遠洗不清的屈辱。

綜上所述,古代刑罰喜歡“打屁股”最早只是起到訓誡的作用,“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所以用刑罰來施加對受刑人再教育,增強禮制觀念,給人改過的機會。但到了明清后年間,由于貪腐成風,一改“笞刑”肅清風氣的作用,反而成為了地方官吏斂錢的工具,特別針對女子,變成了堂堂正正的凌辱手段,滿足各種人畸形的心理。實際上,““打屁股””不只折磨人的身體,更多是對尊嚴、精神的毒害,讓人失去生存下去的信心和勇氣,顯然比其他刑罰更為歹毒,更不人道!
(圖片均來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