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問題算是反復的提問,反復的討論;物業問題就是這么復雜,沒有越辯越明,反而更加的讓人糊涂和看不懂。
你這個問題有三個方面,物業公司的存在、收費、能否取消。
一、“物業管理”的來歷和存在。
再說一遍,物管不是我們的發明,是個“舶來品”,是英國佬的首創,我們從香港經深圳引入內地。為什么要引進,主要是房改政策的推進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于是就參照“香港的物業管理經驗”,結合我們的實際,創立了國內的一整套物業管理模式。從1981年第一家物業公司成立,到現在正好四十年了。
如今的物業行業,是“神一般的存在”,幾乎遍及社會各個領域,從老百姓居住的住宅小區,到學校、銀行、商場、醫院、墓地、寫字樓、辦公樓、農貿市場、快速路、高架橋、風景區、博物館,等等等等,幾乎都是各類物業公司在負責日常打理(主要是保潔、保安、綠化、維修等業務)。
二、我們在頭條討論的物業問題,特指的是“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
房改之前,我們住的是公房,交納的是“房租”。那個時候主要是采用“房管所管房”的行政管理模式,房子不是個人的。
商品房時代后,房子成了私產,需要交納物業費。許多問題就開始逐步顯現出來,至今都未能扭轉,充滿了各種質疑和不理解。
可以說,物業管理從引入之初,在住宅類領域就顯得非常的“水土不服”。
三、物管的幾大“死結兒”,致使矛盾糾紛不斷。
1、前期物業管理的事實壟斷,使得開發商及其子物業長期“控制小區”。
2、前期物業收費,業主沒有自主權,只有被動“接受權”。
3、業委會難成立,或者成立后也無法正常履職,使得業主一方無法當家做主。
4、物業服務質價不符,費用不公開透明,使得物業公司難以得到認同和支持。
四、是否能“取消物業公司”,充滿“變數”。
從法典關于物業的條款表述來看,短期內,這個事情不可能有實質性的變化。就是說,由物業公司來實施統一管理商品房住宅小區,仍將是城市最主流的居住模式。
要取消物業公司,首先得有一種新的替代模式,(不管是自治自管、社區代管、其他管理人管),這種新的服務模式要得到各方的充分認可,要符合當下實際以及將來發展的要求,要體現出其優越性和先進性,目前來看,仍在探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