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駕照·含金量」屬于999千足金標準-等同于國際駕照
趣味問題:
對于有海外務工、求學或旅居人士而言,能否在海外駕駛汽車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而基于用戶對于相關知識的掌握很有限,對于外國對外籍人員駕駛資質的要求也不過了解,于是則出現了一些到周邊小國學習駕照的詭異現象,比如韓國或馬來西亞等等。
然而真正的國際駕照與各國頒發的普通駕照概念不同,而且實際意義也非常之低,持有中國駕照足矣。

國際駕照·含金量
參與《維也納道路公約》的締約國的人員可以報考國際駕照,中國并非締約國,所以持有中國駕照并不能考取。而具備頒發國際駕照資質的機構又很少,目前應當只有四個國家具備資質。
- 美國
- 加拿大
- 新西蘭
- 澳大利亞
是不是很有意思呢?因為這是一水的西方流氓國家,而參與聯合國制定的這則所謂的國際道路公約的國家,實際也只有40多個;所以考取國際駕照是沒有什么意義的,如果持有的是該機構頒發的駕照,而沒有中國駕照的話,在很多國家仍舊不具備駕駛資質。

重點:國際駕照的有效期很短,標準為【1年】;到底后需要重新到頒發機構進行審驗與換證,也就是說不是高頻率出國的話,即使報考了這種駕照也會很快的作廢。
至于到其他國家報考駕照也是存在漏洞的,或者說這就是個騙局;因為在任何國家考取駕駛證,至少要有持有綠卡或者入籍。拿到綠卡并不等于是外國人,其概念是給予其永久居留權,中國也是會給符合標準的外國人辦法綠卡的;而持有綠卡才有機會報考駕照,然而申請綠卡的難度與成本都是極高的,東南亞周邊的小國也要六位數起步,上述西方國家超過七位數。


中國駕照·含金量
關于國際駕照還有一點需要說明:部分企業提供的辦理業務中,有些是可以生效且不用學習與考核的;對于此類所謂的“駕照”就要特別注意了,因其本質并不是什么機構頒發的駕駛資質認可證書!
【國際駕駛證翻譯認證件】是目前出過駕車需要準備的證件,而實際這種命名是有引導性的,準確的定義應當為「中國駕駛證·九種語言翻譯件」,沒有什么機構去認證,但是僅僅依靠翻譯件也就足夠了,這一證件個人就有,通過某“支”辦理的費用為“15元-包寄送”,也就說是基本為零成本。

真實情況:中國駕駛證配合翻譯件,可以在海外兩百余個國家正常駕駛汽車,翻譯件的功能只是為檢查車輛與實際時如無法識別中文,最起碼還有英文、德文、法文、俄文、葡萄牙文、西班牙為、阿拉伯文、日文,以及繁體中文可以識別,相信在不會很長的時間內還會去掉繁體中文,因為京臺高速怕是就要修到臺灣新竹了。
這就是中國駕駛證的含金量了,即使在右舵-左側通行的日本等非主流國家也可以駕車,真正的國際駕照與其對比還有什么價值可言呢?曾經的美國是全球核心,然而中國即將取而代之,但不同的是中國只是重新回到世界巔峰。

中國價值·分制
對于駕駛證存在很多誤解,比如“扣滿12分”就要作廢;實際駕駛證本身是沒有分數概念的,駕車出現違章屬于「記分制」。
分數的累積是用于衡量駕駛員的駕駛資質(能力)的參考,比如記3分說明沒有問題,記6分仍舊允許其正常用車;但12分就是個分水嶺了,能在一個周期(12月內)違章次數多到該標準,或者出現酒駕、醉駕、超準駕車型駕駛或肇事逃逸等行為,這就說明此類駕駛員是需要重新學習駕駛知識或者取消其駕駛資質的,那么這個標準嚴格嗎?

【12+6】新規放寬了記分標準,如果在近兩個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的記錄,或者沒有上述惡劣的違法駕駛行為;那么在本周內如果記分<12分的話,持證人則可以通過學習道路交通知識并考核,或者參與交通類公益服務以抵消「六分」!
所以新規實際上調整為18分制,相比海外很多國家都要寬松的太多;也許這樣評價會有很多“公知”或“母知”會來反駁,然而如果真的有海外駕車經歷的話,對于這些說法會嗤之以鼻。

比如日本的駕駛證是六分制,闖紅燈的處罰額度超國內十倍;美國駕照關聯ID,關聯的是個人信用記錄,影響會非常大,其次還有一些比較另類的規則。
- 新加坡違章駕駛-違規三次鞭刑(沒有半年好不了)
- 印尼違章駕駛-處罰并剃光頭
- 巴西違章駕駛-重頭學習交規
- 阿根廷違章駕駛-處罰并抽油
- 美國加州特殊標準-參考管停尸房
其次還有英國酒駕三次吊銷禁止駕車109年,澳大利亞登報公告,美國德州如果肇事造成死亡,十年內的每個月都要有一天到事發地當眾舉牌懺悔,其他州則是要求到醫院做病房護士。哥倫比亞的還處罰方式與國內A/B駕照的管理方式相同,但是時間更長——完整觀看交通事故實拍內容,一般心理承受能力不顧偶強大的司機可能是扛不住的。

總結:中國駕駛證的含金量在國際范圍內很高,但管理層面實際是相當的寬松;12分記滿只是要求重學駕駛理論,記滿24分才需要重開模擬外路駕駛,如果在是上述國家記滿24分、比如新加坡,估計會被抽到幾年都爬不起來。
所以對于駕駛證的相關規定要理性的解讀,中國的司機其實已經很任性了。

編輯:天和Auto-汽車科學島
天和MCN授權發布
歡迎轉發留言討論,保留版權保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