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數量逐年遞增,并呈現“井噴式”上升趨勢,非法放貸、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逐漸浮出水面。目前,對套路貸惡性犯罪的治理,隨著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開展,已進入深入打擊階段。隨套路貸案件的不斷曝光,我們可以看到,非法放貸現象層出不窮,不同于普通的民間借貸,非法放貸行為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基于此,“兩高兩部”日前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旨在懲治非法放貸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市場秩序與社會的和諧穩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貸誘發涉黑涉惡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下面,我們簡要探討一下非法放貸行為以及相關犯罪問題。
一、什么是非法放貸行為?
準確理解非法放貸行為,需要嚴格區分非法放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包括二者的定義、目的、行為特征等方面。
非法放貸,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行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可見,二者雖都包含借貸行為,但非法放貸區別于民間借貸最顯著的特征在于:前者表現為經常性地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根據《意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另外,需要明確的是,利息高低并不是區分非法放貸與民間借貸的關鍵因素,非法放貸不一定都是高利貸,民間借貸不一定都是低息。也就是說,即使放貸的利息不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最高年利率36%的范圍,也有可能構成非法放貸行為。而另一方面,即便約定的最高年利率超過36%,只要放貸人不是經常性地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而只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則其仍是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只是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年利率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二、非法放貸犯罪的界限
根據《意見》第一條,非法放貸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即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非法放貸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意見》第二條對非法放貸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作出了明確規定,個人或單位實施非法放貸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經營罪。(具體見下圖表)
另外,根據《意見》第三條,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達到《意見》第二條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按照《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由此可見,非法放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有明確的數額、數量標準,一旦達到相應數額、數量起點,即構成犯罪,可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對于黑惡勢力實施非法放貸行為規定的入罪門檻更低、更嚴,體現了《意見》在對非法放貸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同時,針對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從重處罰的決心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