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BANK OF CHINA)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國家副部級單位,是中國香港、中國澳門的發鈔行,于1912年2月5日成立。[1][2]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直接投資、證券、保險、基金、飛機租賃等,先后在中國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掛牌上市。
中國中央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在河北石家莊宣布成立,隸屬中國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的職能。1995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2005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決定成立上海總部。
中文名稱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或人行)
外文名稱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總部地點
北京(總部)、上海(副總部)
成立時間
1948年12月01日
經營范圍
人民幣
單位性質
國家機關
公司性質
中央直屬
公司名稱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或人行)
隸屬
中國國務院
1998年年末,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對其內部管理架構實施了重大改革,設立了9個具有跨行政區域管轄職責的分行,各省除金融服務類工作組織管理職責由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外,其余金融監管、貨幣政策類以及內部管理類工作組織管理職責全部由所在區域分行承擔,央行管理體制改革措施在實施一段時間之后,因管理環節增加而產生的問題不斷暴露,遭受了央行內部人士、業內人士以及各地政府部門的普遍詬病。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擔的各項業務管理工作職責在人民銀行總行的統一組織下,陸續劃歸各省會城市中心支行承擔,從業務角度評價,1998年起實施的央行管理體制改革沒有獲得成功。2013年,各分行仍然掌握著轄區內重要職務的人事任免權力。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從2009年7月開始的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20個省市自治區,擴大后城市的進出口量占全國的90%。
法律地位
中國人民銀行標志
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通常要通過中央銀行與國家權力機關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政府及其部門的關系、中央銀行與普通銀行的關系三個方面加以體現。《中國人民銀行法》對我國中央銀行的性質及法律地位作了明確規定:
1.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2.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管情況的工作報告。
3.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就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后,即予執行,并報國務院備案。
4.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5.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6.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但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