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答案吧:一分錢的精神損失費都要不到,但你可以要點別的。
俗話說:“打人不打臉”,打人耳光除了會給受害者造成身體上的損傷外,更多的傷害來自于精神上,尤其是在大庭廣眾之下。
那么被人打了兩耳光,可以以精神受到損害為由索要精神損失費嗎?最多能要多少呢?
在什么情況下我們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精神損失費的準確叫法是“精神損害賠償”,特指人身權益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或精神損害。
如果按照我們傳統認識,被人打了兩耳光確實“精神痛苦”、“精神受到損害”,但真的能索要精神損失費嗎?其實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因為精神損害賠償有適用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下列三種情況下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注意,以上9種“權利”都屬于“人格權利”的范疇,而“被人打了兩耳光”不屬于上述任何“權利”中的一條,也就不支持所謂的“精神損失費”。
我們可以舉例幾種支持“精神損失費”的情況:
比如非法利用、侮辱、損害死者遺體遺骨的,死者家屬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
比如某一特定紀念品對某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此紀念品被他人滅失或損壞,所有權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再比如誹謗、侮辱、丑化、貶低死者名譽、聲譽、肖像;比如非法披露死者隱私、侵害死者隱私的行為,死者家屬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綜上這幾個例子來看,所謂的“精神損失費”大多針對已故人士,僅有“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被滅失或毀損”這一項才針對在世人員。
那么在世人員在以上9項權利受到侵害時,就不能獲得“精神損失費”了嗎?其實更多時候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除非造成了嚴重后果: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不能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撫慰金”:
當然,被打耳光或被打雖然絕大多數情況下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但可以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與“精神損害賠償”有一定的區別,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相對于“精神損害賠償”,它更容易受到法院支持。
舉個實例,大概在2016年前后,廣州一男子醉酒到醫院掛針,醉酒后的男子將針頭拔了出來,值班護士急忙制止,但男子卻打了護士一耳光,造成護士耳朵外傷、腦震蕩、短暫耳聾等傷害。
事后男子既沒有道歉也沒有賠償醫藥費,護士出院后將男子告上法庭,索要29624.9元同時還追償5000元的“精神損失費”,后法院判決男子支付醫藥費,并支付護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打人兩耳光怎么處理?
被人打了兩耳光,如果要不到“精神損失費”,就得不到任何賠償了嗎?其實也不是,打人者不僅面臨賠償,還可能面臨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一般被扇兩耳光后對身體造成的損害不會太大,經公安機關調解后,打人者主動道歉、主動認錯認罰、積極賠償與被打者達成諒解協議后,教育教育就可以了。被打者可以主要一部分交通費、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等,主動權掌握在被打人手里;
如果打人者態度蠻橫,不道歉、不賠償,那就會遭到行政拘留和罰款: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情節較輕的,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5-10日拘留,200-500元罰款。當然,被打者也可提起訴訟,追償部分損失,但一般不支持“精神損失費”。
如果給被打者造成輕傷以上的損害,那就涉嫌刑事責任了,輕傷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打者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但精神損失費是不予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寫在最后:
綜上來說,“精神損失費”是一種較為特殊的存在,區別于其他賠償,只有在特定范圍下才適用,大庭廣眾下“被打兩耳光”雖然有傷“臉面”,但一般是不予支持的,但被打者可以追償醫藥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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