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為執業28年的老律師,上一周還出庭了兩個案件,下一周還要出庭,碰到過很多律師在法庭上真的臉不變色心不跳地說一些不符合事實的事情,甚至自己的觀點也在變化。
本人剛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案件中,就遇到一位律師,將原被告之間已經結清的民間借貸又拉出來說事情:這起案件中,原告起訴被告有一筆借款沒有還清,被告律師抗辯說還清了,并將原被告兩人之間5年的銀行流水拿出來,說累計還了多錢,而從原告處累計借款多錢。
但因為兩人是滾動借款多次,有的借款沒有書面合同,但口頭合同中利息是有的,而且被告也按照利息還清了。
現在被告律師利用兩人沒有書面合同,根據《合同法》和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認為被告已經還的利息,不是利息,而是歸還的后一筆的本金。
這一說法把原告本人氣的半死。
本人還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中,關于合同的性質,被告律師一審說是合同生效,二審說成立未生效,唉,也難為律師了,為了勝訴嘛。
律師在法庭的一些說法,有的時候是故意不說事實真相,因為對自己不利,有的時候為了勝訴,甚至說一些不客觀的事情,比如對方拿到自己一方的公函,竟然說沒有出具過。
但這些與違法牽涉不到,有的當事人還喜歡律師當庭胡說八道,認為律師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反而由此欣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