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他看一下有關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朋友借你的車闖紅燈雖不是發生交通事故,不是賠償問題。但是違章問題,這個立法規定可以借鑒。闖紅燈違章交罰款和消分,理應由借你車使用人即你朋友繳納。
2.你朋友不繳罰款和消分,是坑人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有(2)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一次性記分為6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消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末繳納cn,記分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做為朋友借車使用,不可能要報酬收費。可以說無代價的白使用人家的車,又是自己違規闖紅燈,這點罰款和消分都不能做到,那還叫朋友嗎?朋友違章讓你背黑鍋,天底下哪有這么不講究的朋友啊。所說朋友,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志同道合,情同意合。有福同享,有難同幫。你這個所謂朋友,這么點的小事都勇于承擔,關鍵時刻還會指望這個朋友給予支持嗎,絕對不對。朋友要經得起時間的檢驗,曰久見人心,這點小事就暴露了他心不善,這樣的朋友不可交,寧缺勿濫,跟他斷交。吃一塹長一智,自己繳上罰款和消分,這種人再也不把車借出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