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省檢查組來我單位檢查工作,查出了一個問題。就是我單位在中秋和春秋,向在編人員按規按標發放福利時,考慮到編外的門衛和保潔人員,平時工作踏實,特別是有什么臨時任務,只要安排他們,他們都會立即執行,出于人文關懷,就從辦公經費中擠出一點,向他們也發放了編內人員一半的福利。
檢查組查到這筆支出后,就把帳本帶走了。當時與我們負責人交流時說,單位福利只能發給在編人員,不應該發給編外人員。
究竟怎么處理,目前處理意見還沒有下來。由于有的編外人員已經不干了,對此,我們負責人已做好自己掏錢退還的準備,畢竟表造好后是他簽字同意發放的。
由此可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肅紀律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在層層落實。特別是嚴禁超范圍、超標準發放崗位津貼的要求,正在深入的自查自糾和不折不扣的執行。
你盡管已經離職6年,但是,單位在自查自糾中,發現你當初超范圍領取了崗位津貼,對照文件要求,通知你退還是有理有據的。你作為老同志,理應帶頭執行要求,積極主動退還,為新政的落實到位盡綿薄之力。
像以前供電局開年會,不光職工有豐厚的禮品,就是帶去一同參加的家屬,也會有同樣份額的禮品。新政實施以來,年會也不敢開了,更別說什么禮品了。對此,我們老百姓堅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