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人員懲戒崗位工作多年,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說個人的看法:從法律、法規、政策的角度講,違紀受處分期滿,從理論上說,就不受原處分的影響了。但事實上就沒有那么簡單了。為什么這樣說呢?
一、先說兩種不同的處分: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
從宏觀的角度看,處分分為兩大類:黨紀處分、政務處分。
(一)黨紀處分,一般是指黨員因違反黨的紀律而受到的處分。這里有個關鍵問題要特別注意:黨的紀律,涵蓋的范圍特別寬泛,一切違反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肯定同時違反了黨的紀律。也就是說:黨組織和在任何崗位的黨員,只要違反了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了黨和國家政策,違反了社會主義道德,危害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都違反了黨的紀律。對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只要認真地讀一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就明白了。
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依這個次序加重。概括而言:警告、嚴重警告是輕處分,后三種是重處分。其中,警告的影響時間為一年;嚴重警告一年半;撤銷黨內職務必須明確是撤銷黨內一切職務還是某一個職務,即:擔任兩個職務的,必須從擔失的最高職務撤起;留黨察看,首先要明確是留察一年,還是留察兩年;其次處分期滿后,還要經過單位考察,決定是恢復黨員權利,還是開除黨籍;開除黨籍之后,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細心人還會發現,《公務員法》非常明確地規定: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人,一律禁止錄用為公務員。也就是說:開除黨籍的法律后果是極為嚴重的。所以,對黨紀處分一定要客觀、清醒、慎重地看待。相對來說:受了輕處分,對以后的影響確實不大;受了重處分,那就不一樣了。如果是開除黨籍,幾乎就沒有什么希望了。另外,黨紀處分決定,一律裝入本人檔案,其實會影響終生的,區別只是影響有大有小而已。
(二)政務處分。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作出的行政懲戒性的處分。處分依據中,不包括黨內法規。這里,要特別注意的是:政務處分所涉及到的人員范圍非常寬泛。按照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了所有的公務員、參公管理的事業人員、其余所有事業單位人員、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主要是農村村委會、城市居委會組成人員)。政務處分又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法律明確規定的政務處分的期間是: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當然,開除就是永久性的了。一般來說,警告、記過、記大過是輕處分;降級、撤職、開除是重處分。對于不同身份的公職人員,還有一個具體的處分適用問題。例如,沒有擔任行政職務的人,自然無職可撤,當然不適用撤職處分。
就目前實際情況來說:
1、公務員,既適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法律規定,又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行政法規規定。當然,在2020年6月底之前,只適用處分條例了。就處分的影響來說:以前的行政處分,期滿之后必須按規定予以解除。并且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也就是說:從法規的角度講,解除處分后,不再受影響。但重處分解除之后,并不能恢復到原來的級別和職務,要在已經降級的職務、級別上重新開始晉升職務(職級)、級別。很清楚:重處分的影響實際上是永久性的。開除處分則徹底地失去公務員的身份,不存在解除的基本條件了。現在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則明確規定:政務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2、事業人員。原來的事業人員的處分依據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是原監察部和人社部于2012年聯合發布的部門規章,其實是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配套規章,立法層次比較低。《暫行規定》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這與《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其實是一致的。現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已經正式生效,按照我國《立法法》的規定,以上兩個規范性法規、規章也應該大修或者重新制定了。
3)國有企業職工的處分。其實,國有企業職工原來是有政紀處分的,其行政法規依據是國務院于1982年4月10日公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條例》明確地規定: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這與當時我國的經濟形勢是相互適應的。
后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正式實施,國務院于2008年1月15日起,正式明今廢止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理由是:企業職工的獎懲事項,已被上述兩部法律所代替。此后在國家層面上,再沒有出臺過關于企業職工獎懲的規范性政策。也就是說:從2008年1月起,如果要給予國有企業職工處分,完全沒有法規依據。當然,任何單位和企業,自然也不能再給予企業職工處分。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更明確地說:兩部法律出臺后,企業職工的獎懲事宜,其實成了企業經營自主權范圍之內的事情,由企業自行決定,國家不再進行宏觀干預。自然,在2008年1月之后,企業職工壓根兒就沒有了行政處分。但企業中黨員,還是有可能受到黨紀處分的。
可以肯定地說:任何事情都是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的。就企業職工的處分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五條非常明確地規定:“國務院及其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實際情況,對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的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事宜作出具體規定。”這當然是法律的授權性規定了。
也就是說:做為公職人員的一部分,至少在國有企業中的各級領導班子、分公司負責人、企業中層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在物資采購、產品銷售崗位上的管理人員,會隨著國有企業公職人員處分規定的出臺,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受到政務處分。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也就是說:國有企業職工的處分,又要重新確立了,肯定又要回來了。當然,一切非國有企業肯定都不存在這一問題。
另外,還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問題,也會出臺新的規定。否則,政務處分法僅僅成了專門懲治公務員的了。
二、回答題主提出的問題:違紀處分人員還能升職嗎?
綜上所述:1、受處分的人員,既包括受黨紀處分的,也包括受政務處分的。這是第一層次。2、受政務(或行政)處分的人員,多年來其實只有兩種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事實上,企業職工已多年沒有處分了。這是第二個層次。3、無法黨紀處分,還是政務處分,關鍵要看是輕處分,還是重處分。雖然政策上明確:處分期滿后不再受影響,但受到重處分中降級、撤職的,不能恢復原來的職務(職級)、級別待遇,開除則是終身制的。
因此,受處分的人員,輕處分自然影響不大;重處分期滿之后,被降低了的職務(職級)、級別待遇一律不能恢復,一切必須重新開始晉升,影響自然比較大。同時,受到重處分,肯定會嚴重地影響到年度考核結果,從而影響到正常晉升職級、薪級待遇,這是肯定的事情。
從這個角度看,處分期滿之后,一切只能重新開始,重新晉升。但是,必須強調的是:處分是對一個人的否定性評價,是依次從輕到重的嚴厲的懲戒措施。對任何人來說,是一個人重大的歷史污點。如果僅僅是正常的工資晉升,一般不再受影響,還可以晉升。如果是通過組織考察,選拔任用黨政領導職務、晉升職級,或者晉升管理崗位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稱,受到過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降級、撤職這類重處分的人,一般來說就沒有什么可能了。
畢竟,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才濟濟。正常來說,選拔任用都有多個競爭對手的。事實上根本沒必要一定要用一個有重大歷史污點的人不可,一般也過不了考察關。
通俗地說:受到過黨政紀重處分,意味著從此就與政治前途基本無緣了。除非本人特別優秀,受到上級領導的特別關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