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危險,千萬不要去嘗試。且聽我細說。
生命屬于我們只有一次,人生中有些底線是絕對不可以去觸碰的,否則就只有一句話可以形容——一失足成千古恨!下面分析一下你的假設的后果。
1、首先分析你的行為。你認為飯店里的辣椒不該回收,后來卻被回收了。那么你憑什么認為這個辣椒不該回收,也不能回收呢?在你無法絕對確定飯店回收物品范圍的時候,你對食用的辣椒放毒,也可以理解為你是在向公共食用物品放毒。
因為你的投毒行為是故意的,所以可以認為你的內心在主觀上,是放任不特定的人員,有可能被毒害這樣一個行為結果發生的。
后來竟然真的出現毒死人的事情了,那么你只能為人命關天的嚴重后果承擔法律責任了。到那種時候,可不是一句“我不是故意的”或者“對不起”就可以挽回的了。
2、科普一下《刑法》條文第114、115條的內容(見圖片)。
從具體的《刑法》114條條文可以看到,投毒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于造成有人死亡這樣嚴重后果的,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后果很嚴重的!
你也不要想套用第115條后半部分“過失犯前款罪的”規定情況,因為從你的表述看,你的行為就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所以不存在可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
3、你假設的行為結果,已經構成了犯罪,基本符合“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是要被判刑的,是會去坐牢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2年聯合下發的司法解釋規定,“投毒罪”已經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也就是說現在已經取消了投毒罪的罪名。
“投放危險物質罪”這種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出于維護社會安全的需要,這一類的罪是會被重點打擊的。這個罪名,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毒物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就能成立。面對冷峻的法律,根本不容得你解釋,什么那個辣椒本來是飯店應該回收的、我不想害人—巴拉巴拉的,啥都別解釋,罪名成立了。而且發生了死人后果,這就是后果嚴重,你看看《刑法》條文規定,會依法重判的。
4、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由于你給出的假設條件很簡單,不好直接斷定。但“殺人償命”這個簡單的道理,古今基本通用。就算是適用故意傷害罪,有人被毒死了,量刑也不可能從輕。同時,由于造成有人死亡的后果,你還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就是說還要給死者家屬賠一些錢。
5、飯店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飯店是一個單位,它不是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飯店不承擔刑事責任,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通俗的說,飯店承擔給被毒死的人的家屬賠錢的責任。至于賠償多少錢,需要具體看死者的情況,反正幾百幾千塊錢恐怕是不夠的。
回答完這個問題,觸目驚心。學習法律的時候,做個這樣的假設當然無妨,現實生活中千萬不要心存僥幸,去試探社會和人性的底線。
疫情期間,活著就是幸運,珍惜當下,過好每一天。
祝福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