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自家林木,為何也會構成犯罪?在我國,林業資源是一項及其寶貴的自然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民在砍伐自有林木的同時,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破壞了生態環境,導致林業資源受到損害,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濫伐林木罪,一個并不很為人熟知的罪名,在貴州省羅甸縣案發率卻很高。先來看一組數據:2014年羅甸縣檢察院辦理濫伐林木案件14件18人,2015年達到23件31人,在一個年承辦案件量在200件左右的基層院,濫伐林木犯罪率幾乎翻倍增長,數據引人深思。總覽該地區這類案件特點,大部分人在砍伐自有林木時,不知道要去申請核準,領取采伐證,更不會想到砍伐自己的樹子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被公安立案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時當事人更是一頭霧水,真是“賠了生意又折罰金”,最后甚至可能失去人身自由,被貼上犯罪的標簽。因此,那些被追訴的人經常會問:砍伐我自己的林木為什么是犯罪?我究竟動了誰的資源?
2015年該院辦理的黃某某濫伐林木一案,黃某在2013年12月以1580元與鄰村的老盧買得一片山林,為了獲得經濟收益,黃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將該山林中的林木伐倒并準備出售,后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對黃某所砍伐的林木進行勘測鑒定,此次砍伐總蓄積為11.6068立方米,造成經濟損失5440.68元。該院公訴部門對案件依法提起公訴,黃某在庭審中多次提出疑問,這樹子是我買的,我砍伐的是自己的樹子,也構成犯罪?
2016年該院辦理余某濫伐林木一案,余某于2013年2月中旬,在未辦理林木采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將自家的松木約30棵進行砍伐,并加工成方子后出賣給譚某,后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勘測鑒定,余某砍伐總蓄積為15.4704立方米,造成經濟損失8818.09元。余某對同一件事感到“郁悶”,這是我自己的樹,砍伐為什么還要經過批準?
那么,以上類似行為究竟為何構成犯罪呢?
在我國,林業資源是一項及其寶貴的自然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民在砍伐自有林木的同時,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破壞了生態環境,導致林業資源受到損害,就有可能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5條的規定,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以及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胸徑5厘米以下的樹木>500至1000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若濫伐的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還應從重處罰,這里所說的林木,指的是正在生長著的樹木(不包括自家房前屋后的零星數木),包括防護林、用材料、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
也就是說,除了砍伐自家房前屋后的幾棵樹木不需要審批,以上提及的林木砍伐前都需要獲得批準,并且按規定砍伐。以上規定及條文的重點在于,哪怕砍伐的是自己栽種或者購買的林木,只要違反了相關規定:一是未經許可砍伐,二是雖有砍伐證,但沒有按照采伐證上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砍伐,就有可能被立案追訴。比如說,甲現有一片林地,在沒有申請到采伐證的情況下砍伐自己的樹木,數量達到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株以上,此時甲即涉嫌濫伐林木犯罪;又如,乙現有一片林地,已得到批準并獲得采伐證,采伐證上明確規定其只能在自有林木栽種地點砍伐(規定地點)、砍伐30立方米或幼樹600株(數量),樹種為杉木(樹種),并且不能全部伐完(方式),此時,若乙不按該采伐證上限定范圍采伐,即涉嫌濫伐林木犯罪。
林業資源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它在作為普通財產屬個人所有的同時,也具有保護國民經濟發展和維持自然生態平衡的功能。因此,任何人在砍伐自有林木之前,應當按照《森林法》的規定,首先征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然后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地點、數量、樹種、方式)進行采伐。自有林木包括自家栽種或者購買,可以作為個人所有財產,樹林所有人可以依法進行砍伐,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林木作為生態資源也是大家共有的,應當對其合理利用并加以保護,若擅自濫砍、濫伐造成環境資源的損害,仍將受到處罰。
普通公民特別是在鄉鎮地區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群眾,普遍缺乏對林業生產和林業保護的相關法律概念,常常以為自己不偷、不搶,僅僅只是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是合情合理不違法的,更沒有想到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通過以上闡述,筆者希望能夠引起林業資源保護宣傳工作的重視,尤其是基層宣傳工作,切實把普法、教育工作落實到實處,增強民眾保護生態資源的法律意識,讓每一個人懂法、用法、守法,了解清楚是否可以伐,該怎樣伐,能伐多少,以預防為主,打擊為輔,從而減少該類案件的發案率。
如果您還有法律上的疑問,歡迎關注:講法講理 免費私信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