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終本的執行案件在實際工作中的確多,但最終的結局不一樣。
先說第一種情況,終本結局。
在實際工作中,因為需要執行的案件實在是太多了,而多數法院執行單位(執行局)人手的編制受到限制,人都不夠用,好多時候一些地方的法院還招聘了一些非編制的工作人員。但仍然不夠用,在現實生活中,想精確打擊一名老賴是非常困難的,許多時候需要打“游擊戰”,沒有人手是遠遠不行的。
對被執行人的審查程序也是比較多的,這方面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所以,許多“執行價值不大”的案件一般進行終本處理。
再說第二種情況,終本并非入庫封存,如果被執行的案件出現新的情況,那么按照程序還會“重新出庫”,在實際工作中也是經常有的,常見的就是被執行人之前隱藏的財產重新被發現。這種情況當然要依法進行強制執行。
現實中,我們經常跑斷腿、敲破門,真是不容易,被執行人大數智商都不低少,斗智斗勇也再所能免。
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這種情況,關注我,我可以幫你出一些“小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