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年工作,97年參加社保,95一96年沒交,退休金有影響嗎?平時在辦理退休審批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類似的問題。實際上,這是屬于沒交社保,如何來核算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的問題,要想知道對退休金是否有影響,要搞清楚2個問題:一是你所在的養老繳費地區,是何時開始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的?二是在1995-1996年期間,你屬于在職狀態,還是失業狀態。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演變
1.我國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兩次作了修改。過去的養老保險,完全由國家和企業包辦,職工不需要繳納。
2.199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實行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一定的費用。自此,我國開始全面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各省(市)陸續開始啟動該項工作。
但是,由于各地開展時間參差不齊,有的在1992年就開始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也有個別省(市)陸陸續續才開始建立社保繳費制度。比如沈陽,就是在1992年開始建立的社保繳費制度。那么,1992年以前參加工作的、有知青和參軍經歷的群體,工齡可以連續計算,用來核算視同繳費年限。在1992年以后,主要以實際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為依據,來統一核算養老金。

二、83年工作,97年參加社保,95一96年沒交,退休金有影響嗎?
(一)首先,要知道你所在的養老繳費地區,是何時開始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的?
根據《關于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2〕323號文件要求:
1.對按照有關規定招用的臨時工,轉為企業勞動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業從事臨時工的工作時間與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時間可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
2.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3.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的臨時工期間的連續工齡,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計算繳費年限,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計算視同繳費年限或繳費年限。
如果你所在地區,在1995年以前就已經建立的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那么1995-1996年沒交社保,屬于斷繳狀態,在計算養老金時要扣除相應的繳費年限。
(二)然后,回憶一下你在1995-1996年期間,是屬于在職狀態,還是失業狀態?
如果你所在地區,在1997年以后才開始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那么1995-1996年沒有繳納社保也屬正常現象。如果這段時間你處于在職狀態,那么可以核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如果這段時間你屬于失業狀態,那么無法核算視同繳費年限。
寫在最后:
1.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
2.如果你的參保地是在1995年以前就已經建立了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那么1995-1996年沒交社保,在退休計算養老金時,應予以扣除。
3.如果你的參保地是在1997年以后,才開始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那么重點要看你在1995-1996年的崗位狀態:如果這期間你是在職狀態,意味著有工齡,那么就可以按照視同繳費年限來核算,在退休時,對養老金沒有影響。如果這期間你是離職狀態,意味著沒有工齡,那么就不能核算這段時間的視同繳費年限,在退休時,對養老金有影響,大概會損失150~300元/月的養老金。
4.如果在1995年以前就已經建立社保繳費制度,那么1995-1996年沒交,也就意味著少了這期間的實際繳費年限,損失了這期間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而已。但是在這以前和以后的年限都是有效的,總體來說,即便是真的斷繳了,問題也不大,畢竟斷交的時間不是很長,不會影響個人退休。
5.建議在退休前: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首頁本人頁、社保繳費記錄、人事檔案,去當地社保部門做下工齡認定,這樣更為穩妥,就能明確你的視同繳費年限啦。

養老保險繳費盡量連續繳納,不要中斷,一旦中斷,對養老金還是有一定影響的。一般來說,少1年的繳費年限,就意味著每月少100元的養老金。但是,有些人認為養老保險斷了也沒事,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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