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要處罰這種不講理的人了。
簡單說。
你在自家院子里存放臘腸,并不損害你鄰居的權益。你是無過錯的。
你的鄰居,根據法律,基于犯罪意圖而侵害你的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要賠你臘腸。
法律上講,要不要賠償,是看當事人的主觀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你的情況,在自家院子里存放臘腸,無主觀過錯。這是正常行為。別說臘腸,你就是存放農藥,你也無任何主觀過錯可言。
你在自家院子里存放臘腸,不能直接導致你鄰居鬧肚子。
何況他是偷吃。就算他偷喝了你家的農藥死了,也是他活該。
我講解過類似的案例,涉及到一個專業名詞,叫“免除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其來源,是《羅馬法》里的一句話——對同意者不構成損害。
在我國法律中,可以簡單理解為,當事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你沒有過錯,你就不承擔責任。
至于你的鄰居,他是偷吃臘腸也好偷喝農藥也罷,他既然是主動做的,在法律上就稱為“對于風險的接受”,他認可了這樣做的后果。不論有什么結果,都視為是他同意的,就算他死了,也無權找上你——“對同意者不構成損害”嘛。
綜上。行為人既然是盜竊偷食,就已經免除了你的責任,一切后果由他自己承擔。行為人基于犯罪意圖侵害了你的權益,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也就是說,你不僅不配他,而且還應該報警抓他,讓他賠償你。
人生在世的一大義務,是萬萬不可慣別人的臭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