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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均可獲得合理補償,但這是基于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前提下。法律對以下特殊情況下的房屋不予補償,分別為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違建以及發布征地公告后搶建的房屋或地上附著物。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的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這是基于政府征收國有土地而言。對于集體土地征收,根據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對于違建,我們需要對違法建筑進行界定。違法建筑是指的是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因此違法建筑是為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建造的建筑物,將面臨被拆除的懲罰,其本身的違法性使其無法獲得征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