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業是個長周期行業,如果沒有政策呵護,沒有法律保護,誰敢真金白銀的去投資?針對這個問題,風兒在幾十年的基層林業工作中碰到很多起案例,可以給您做解答,也希望對您有幫助。
誰栽誰有的政策是基本保障
林業多以種植用材樹種為主,少則十余年,多則數十年,沒有長期穩定的政策,沒有誰敢投資造林。一直以來,誰栽誰有的政策根深蒂固,也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指導幾代基層林業人妥善調處各類林權糾紛,也得到絕大多數林農的認可和理解。
當然誰栽誰有的政策不是說隨意在哪栽樹都歸栽樹人所有,誰栽誰有的政策一般適用以下幾種情況:①集體分配給個人的山場、買斷承包經營的山場;②集體指定可以植樹造林且明確造林歸個人的他人或集體山場;③經集體同意可以植樹造林的四荒土地。
這些類型土地植樹造林除集體分配給個人的長期經營外,承包買斷的山場按合同執行經營年限,集體指定的他人或集體山場至少可以經營一個輪伐期(達到種植樹木的主伐年齡),四荒土地沒有協議經營年限的可以和集體協商解決經營年限,種植的樹木都歸種植者所有(除協議規定應繳納的樹木分成除外)。

正確對待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關系
有了誰栽誰有的政策做基本保障,再來了解一下山林的四權,除林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再描述以外,林地的使用權、其上附屬的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為承包人所有,山林一旦二次承包,其林地所有權、林木使用權和使用權都歸二次承包人所有,其后種植的樹木更是屬于二次承包人所有,原承包人只能獲取約定的承包費或者收益分成。這些都是受合同法和森林法保護的合法權益,不得受到侵害。

本問題案例的解決方法分析和建議
了解了上述基本政策,問題的樹木歸屬就有了明確答案。
首先,無論上述荒地歸屬是誰的,只要是承包人種植的樹木,一個輪伐期內的樹木歸種植者毫無疑義。
其次,調查核實荒地的事實所有人,如果一直屬于集體,鄰村百姓屬于無理取鬧,自然有法律可以約束他們的無理行為;如果存在歷史糾紛,那就需要協商調處,但不影響承包人的合法權益,鄰村該得的收益由發包村負責賠付,確實存在收益支付缺口的(十年后的承包費會發生較大變化),也可以與承包人協商解決,承包人有義務協助解決。
最后,此類糾紛跨村,必須由上一級政府即鄉鎮政府牽頭,召集兩村協調人員深入調查了解,共同協商解決,并在相應的時間給出調處意見,雙方對調處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以后仍然不能解決的只能行使司法訴訟。
當然矛盾糾紛的調處一直是個難度較大的問題,承包人應做好思想準備,首先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暫時凍結山林資源,免受沖擊造成損失,等待問題的解決,其次盡管誰栽誰有政策基本是共識,但在調處過程中,可以靈活把握,適度作出高姿態,理性讓步,以促成矛盾糾紛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