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總是比車流量滯后
我市長安路,勝利路,友誼路,杏林路,紅旗街比較寬闊,中間主路有一道隔離欄兩側各4道行車線,接著是綠化帶。兩側輔路大約10米寬。而光復路中叚,中間主路沒那么寬,兩側也有輔路。濱江路,西林路,保衛路,建國街,和平街,中山街,通江街,德祥街,長青街等只有一條路,沒有主輔路之分。
我市3個市區這次七普60萬,加上口腔醫院以西包括市政府都算郊區26萬,這塊城里人大約10萬,這樣市內人口大約70萬。據前幾年有人講,我市機動車達25萬輛(不一定準)。正規停車場有長安廣場,大潤發地下停車場,站前廣場等非常有限。小區停滿了車,各大商場門市前停滿了車,道路兩側停滿了車。我市中小學上學放學車多為患,長安橋,華聯路口,通江街廣匯路口擁堵嚴重。保衛路從中心醫院向西單行線。同時賣二手車的,把車停在人行道車位上。
我市在禁停的道路道牙上噴黃色。在可停的人行道板和輔路,或靠道一側劃停車位,我估計是解決機動車發展太快,道路滯后,無處停的無奈之舉。
停車位是不是隨便劃呢?
據悉是經過規劃部門規劃的,是按照道路一定寬度來劃的。從沒在主路,機動車行車道上劃停車位。劃停車位分3種情況:一種是在輔路一側劃停車位。如電機廠北門一帶。輔路不影響車輛通行和自行車,電動車騎行。一種是人行道板上靠近輔路一側,劃停車位。不影響人行。仍以電機廠北門為例。一種是不分主路輔路靠路一側劃停車位,這種情況較少。我估計這么劃停車位也是沒辦法的辦法。
沒劃停車位的,或噴黃色有禁停標志的路隨意停車,叫違章停車。按規定,讓交警發現一是口頭警告令其駛離。二是車主不在或拒不駛離,罰款二十至二百元。三是拖移至不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之處。
劃停車位合法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停車場,停車泊位的設置。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符合這個要求劃的停車位就是合法的,反之就是不合法的。
出了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車輛停在停車位,發生事故,與停在合法停車位的車輛無關。誰違章責任自負。如果車輛停在停車位之外,阻礙其他車輛通行,他違章應受處罰,但不能成為負事故承擔責任的理由。說到這,一些非機動車人可能不服,甚至開罵了,說我偏袒機動車。我沒錢買車,只有一臺破舊自行車,袒護機動車有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