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是特定時期的產物。就好比中國改革開放前,尤其是建國初的情形。那個時期,階級矛盾和國際上的冷戰對抗是時代特色,而國內的政治與法治也相應受影響。
如果秦朝不是過早滅亡,后期的秦法也會相應順著時代發展而改革。
可以毫不夸張的說,在中華文明里,百家爭鳴的思想中,只有法家對與時俱進有客觀的認知,在商鞅變法時,商鞅就提出:“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
對于順應時勢而作變革,是法家之所以在戰國后期勝出其他學說的最明顯優點。
所以,如果秦不驟亡,后世的大秦必將輕徭薄賦。且更注重生產和制造技術的研發。
在秦法里,對于農業生產中的草灰都是有嚴格的使用規定。
法律非常巨細,即使百姓偷人些許榆樹葉,都可以以法制裁決。
秦法在大多數人眼中都認為其殘暴無人性,可是,除了秦國,其他六國所用的法律也是大同小異。
那個時代,老百姓尤其是底層,他們能有多高文化水平?他們能有多大的思想覺悟?他們能有多優秀的素質?
如果百姓都是知書達理,秦法也用不著嚴苛。法既制裁人,也教育人。
還有一點很重要,關于秦法嚴苛的問題。商鞅變法是一種為了配合秦國謀求天下霸業的改革,本身就是為秦王服務的,根本就不是和平時期的徹底改革,而是戰時改革。
戰時而嚴,特事特辦。
大秦統一天下后,為了保證社會穩定和壓制反秦勢力,國內的政治環境必然也是緊張的而非寬松的,法治不可能立馬就變得對人寬容。從扶蘇的政治觀念上就能看出來,如果扶蘇執政,天下必然煥然一新,秦法也會隨之改革。
然而,秦國在法治探索的道路上,顯然沒有做到充分研究,始皇帝貪慕權力,對于繼承人問題并沒有做到穩妥安排,最終被二世取得了帝位,秦國自此開始走向滅亡,中華文明里唯一一次本土的法治文明,也走向熄滅。